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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府〔199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7〕247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仍按揭府〔1996〕73号文规定的标准,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