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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31 16:40:0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2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揭阳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8日


  揭阳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促进揭阳市行政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及时了解基层的立法需求,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是指市政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程序确定的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或者组织。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是基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选定、培训指导和日常联系等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系统内的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参与立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 设立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城市与农村,兼顾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

  第五条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积极参与市政府立法各项工作;

  (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层性;

  (五)具备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场地、设备等条件。

  第六条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主要在以下范围选取:

  (一)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基层派出机构;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法律服务机构;

  (四)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六)其他基层组织。

  第七条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选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候选单位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推荐,并组织候选单位提交推荐材料;

  (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选定原则、条件、范围对推荐的候选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和实地调研,经综合遴选后提出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建议名单;

  (三)市司法行政部门将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的具体数量,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搜集所在地基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地方立法建议项目,反映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立法需求;

  (二)组织对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或者协助组织基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政府立法调研、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活动;

  (四)对本市已制定的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收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五)及时反映基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政府立法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后,经考察符合履行工作职责条件和要求的,可以继续保留。市政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在各县(市、区)调整和扩充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市司法局可以调整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

  (一)不能履行或者未按照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不能适应和履行工作职责,主动申请调整的;

  (三)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在本地、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方便公众知悉和参与政府立法工作。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后一个月内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发挥作用,鼓励吸收一批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有实践工作经验、热心立法工作的人员参与立法工作,形成稳定有效的工作机制。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所在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联络单位。联络单位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的工作指导和支持,组织其参加政府立法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立法项目所属事项领域和各个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的特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将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作为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的基地,就立法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深入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调研或者委托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调研;

  (三)在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召开或者邀请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优势,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根据立法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采取座谈会、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及时归纳整理,并书面回复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或者市司法行政部门。对社会关注度高和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重点阐明各方意见、理由和依据。

  鼓励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主动就政府立法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相关征集意见活动,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法规规章立项建议或者调研报告。

  第十三条 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适时召开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会议,组织各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等。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要求。

  第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0月23日公布的《揭阳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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