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2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加强依法行政,确保涉企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持续优化揭阳营商环境,支持产业提质升级,为揭阳全力建设产业强市、和美揭阳,加快打造粤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提供重要法治支撑,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制度
(一)落实主体资格确认制度。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检查主体)。各行政检查主体要及时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二)落实检查事项公示制度。各行政检查主体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认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发布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将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名称、检查事项和依据、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专项检查计划等信息作为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8月31日前统一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确保“清单之外无检查”“未经公布不检查”。对缺乏法定依据的坚决予以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取消。
(三)落实行政检查标准制度。各行政检查主体要执行国家、省公布的本领域行政检查标准,及时梳理公布本地区、本领域地方立法设定行政检查事项的行政检查标准。不同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要及时开展评估论证、先行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要提请本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协调。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发布统一行政检查标准。
二、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方式
(四)强化行政检查协同。强化涉企“综合查一次”制度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的协同落实,对列入《揭阳市“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揭阳市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的联合检查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统筹,由牵头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配合部门优先通过联合检查形式实施检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由联合检查牵头部门梳理归并检查事项,形成综合检查表单,明确一致的检查标准,实现一表覆盖。
(五)探索推行非现场执法。贯彻落实《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严格规范非现场执法行为,大力推进各行政检查主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和电子设备,利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视音频记录等方式采集数据信息、固定事实。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可实现监管要求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执法。
(六)加快推行“亮证入企”。配合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证电子亮证工作,探索推行“扫码入企”,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时,要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作为身份凭证实施行政检查活动,接受检查企业扫码核实,实时跟踪监测行政执法人员定位信息、行踪轨迹、涉企检查行为等情况,确保整个检查过程公开透明,避免重复查、杜绝随意查。不能扫码的,要配合企业通过其他形式做好入企记录。
三、严格涉企行政检查实施
(七)规范行政检查程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手续。除法律法规明确不得提前告知,以及需要通过暗查暗访实施的检查事项外,要通过适当形式事先告知检查事项。入企检查的,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并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行政检查主体要及时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企业。
(八)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部署专项检查必须合法必要,各行政检查主体认为确需针对特定范围、特定领域的突出问题实施专项检查的,要充分论证其合法性、必要性,专项检查计划要明确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限和检查事项等内容,经法制审核、拟订机关集体讨论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检查主体批准,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检查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坚决杜绝重复、拆分、分头、轮番、长时间开展专项检查。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再重复报批和备案。
(九)落实“无事不扰”制度。各行政检查主体要严格控制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执行本领域行政检查事项的年度频次上限;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行政检查主体根据监管需要明确,年度检查频次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上限。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个案检查,以及对行政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不纳入行政检查年度频次计算,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及时跟踪监督。要严格贯彻落实《揭阳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相关要求,推行“无事不扰”制度,最大限度压缩非业务性涉企考察,确需走访调研我市工业企业50强的,应报市分管领导并经企业同意后方可安排。
四、提升涉企行政检查质效
(十)加强行政检查监督。市、县两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重点针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情况持续开展整治,要加强对行政检查主体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整治工作的指导监督,发现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进不力的,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文书等方式推动整改;发现逐利检查、任性检查等乱检查问题或者线索的,移送相关行政检查主体核查处理并做好跟进督办。
(十一)健全监督协调机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协作联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机制,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十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行政检查主体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接受涉企行政检查投诉举报,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及时进行纠正。要充分用好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收集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拓宽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渠道。要加强行政检查宣传引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将法治宣传融入行政检查全过程各环节,加强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