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规〔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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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6年4月26日,原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揭阳市公安局 揭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的补充通知》(揭市环〔2016〕108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修正以及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原文件已无法满足当前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需要,且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决定废止原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揭阳市公安局 揭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的《关于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的补充通知》(揭市环〔2016〕108号)(详见附件),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附件: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揭阳市公安局 揭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的补充通知(揭市环〔2016〕108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揭阳市公安局
揭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