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规〔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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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4年5月8日,原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揭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揭阳市公安局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揭阳市交通运输局 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整治PM2.5污染的通告》(揭市环〔2014〕69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修正以及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原文件已无法满足当前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需要,且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决定废止原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揭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揭阳市公安局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揭阳市交通运输局 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整治PM2.5污染的通告》(揭市环〔2014〕69号)(详见附件),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附件: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揭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揭阳市公安局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揭阳市交通运输局 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治PM2.5污染的通告(揭市环〔2014〕69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揭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揭阳市公安局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揭阳市交通运输局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