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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揭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揭阳市公安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15 15:36:1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市环规〔20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3年9月29日,原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揭阳市公安局印发《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揭市环〔2013〕234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修正以及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原文件已无法满足当前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需要,且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决定废止原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揭阳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揭市环〔2013〕234号)(详见附件),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附件: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揭阳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揭市环〔2013〕234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揭阳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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