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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3 15:07:3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规〔20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揭阳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已经七届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揭阳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

  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6号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切实加强与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的衔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制度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保障公民基本生活;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精准救助,及时施救,应助尽助;

  (四)公开、公正、公平,依法依规;

  (五)动态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管理、监督、检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指导、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工会、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公示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双百”社工站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程序将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承担本行政区划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库、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以及相关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依托省民政厅建立的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应用人脸识别和活体认证技术,定期检测保障对象的家庭信息,实施精准高效保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业务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统一在社会救助窗口受理救助业务。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1.5倍)以下,且不得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县(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社会救助款物、奖学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除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外,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当按照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未参加工作的非重度残疾家庭成员,按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其收入。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必要的就业成本、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按规定适当扣减。

  第十三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动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和不动产(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第十四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境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等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家庭刚性支出以及其他可以认定为刚性支出的费用。


  第三章  家庭状况核对评估


  第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主要包括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和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两部分。

  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是指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实申报经济状况(含收入和财产状况,下同),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受申请人委托,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身份、收入、财产信息的查询和比对。

  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开展调查,依照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对其生活状况进行评估。

  具体核对内容及评估办法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除第十五条规定外,应同时综合考虑申请家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的经济状况。

  第十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办公用房等〕;

  (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还拥有泥砖房或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以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三)自费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家庭,自费在境外留学的家庭;

  (四)人均收入或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


  第四章  申请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并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委托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

  第二十条 受委托查询核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

  第二十一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30日(自然日)内原则上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近一次报告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

  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

  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日(自然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居民代表等组成。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受理、初审、审批的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如实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进行备案。

  调查核实人员和民主评议人员与申请人为近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估材料和初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信息,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救助方式等,但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公布后有异议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五章  分层分类救助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当地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二十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医疗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医疗救助:

  (一)允许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资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相应比例予以救助。

  第三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学生资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的教育资助:

  (一)学前教育资助。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3周岁至6周岁),提供学前教育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给予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三)高中教育阶段资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免学费;

  (四)高等教育资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校资助等教育资助;

  (五)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服务。压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保障具备学习条件的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第三十一条  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住房救助:

  (一)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其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租金优惠;

  (二)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第三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失业登记或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就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受灾情况给予必要的应急救助、过渡期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庭抚慰、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救助。

  第三十四条  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临时救助,具体按照《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下列养老服务:

  (一)政府举办或政府出资委托其他组织开办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饭堂等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以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并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开展司法救助,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三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帮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1次,提出继续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建议,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入户抽查,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十一条  负责认定和救助帮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已经认定的,由原认定单位取消其认定资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告知相关部门停止救助帮扶、追缴其骗取的救助资金和物资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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