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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正《揭阳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4 16:53:0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市司规审〔2020〕14号


关于修正《揭阳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揭市人社规〔2020〕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揭阳市中心支行辖内各支行:

  根据梳理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对《揭阳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揭市人社规〔2019〕4号)修正如下:

  一、《揭阳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修改为“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二、删除《揭阳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创业担保贷款具体操作流程中“(8)自然人作为反担保的提供反担保人身份证、反担保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免除反担保的在借款人成功办理抵押手续后提供相关抵押证明材料。”、“创业担保贷款是由担保基金向经办银行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措施有以下两种情况:(1)自然人作为反担保。反担保人应为本市户籍自然人,且不能与借款人为夫妻关系,需在本市财政拨款单位工作或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企业单位工作,具有稳定收入的在职人员。(2)免除反担保。借款人能向银行提供抵押物的可免除反担保。抵押物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登记。小微企业借款人不可用自然人作为反担保,必须提供抵押物。”的条款。

  以上内容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6日。




  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揭阳市财政局

  揭阳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揭阳市中心支行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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