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揭阳市某五金厂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取得相应资格;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0日上午,揭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揭阳市某五金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揭阳市某五金厂作业人员黄某正在进行用氩弧焊焊接家用金属置物架。现场执法人员经“国家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黄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揭阳市某五金厂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揭阳市某五金厂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以及《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第26项裁量阶次A的裁量基准,决定对揭阳市某五金厂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对工贸企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工作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是我市持续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有力打击了特种作业违规行为。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过程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持证上岗,能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本案对该企业涉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真正做到有责必罚,罚则有据,对提高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本质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