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23日,揭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内腌制池、沉淀池、污水收集池等三处有限空间进行有害气体检测,均检出硫化氢气体,其中在沉淀池旁边测得硫化氢最高数值为95.9PPM(最高限值是7PPM),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上述三处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经调查,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在三处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事实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以及《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第37项裁量阶次B的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具有较强的警示震慑作用,能够倒逼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认识安全警示标志作为有限空间风险第一道提示防线的重要作用,督促企业健全有限空间台账,规范现场标识设置及作业全流程管控,切实防范因人员误入引发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地执行,引导同类企业摒弃重生产轻现场管理的侥幸心理,筑牢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