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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职权委托的公告 2020年 第8 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0-06-09 16:30:50 浏览次数: -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行政职权委托的公告

2020年  第8 号

    为进一步理顺行政职能体系、完善属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各区,经揭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原揭阳市安全生产管理局于2018年8月1日与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订了行政职权委托授权书。因机构改革,原揭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由新成立的揭阳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揭阳市应急管理局已于2020年6月9日与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签订行政职权委托授权书,同时取消与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原有行政职权委托关系,特公告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88号)。

    二、委托行使的行政职权及权限

序号

行政职权

类别

权限

备注

1

负责设区的市级局发证权限以外的县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许可

县级终审

2

负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备案

县级终审

3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除外),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部门备案(市级许可的除外)

备案

县级终审(市级许可的除外)

4

金属冶炼、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备案

县级终审

5

辖区内(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除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处罚权限

    三、法律责任

    1、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处罚的行为行使检查、监督和指导权,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有权责令受委托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受委托方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必须要求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上岗,严格依法行政;必须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检查、管理、监督。

    3、受委托方所有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处罚事项必须按季报委托机关相对应科(室、中心)进行备案。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及超出委托事项范围的行为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受委托方的行为而导致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由受委托方负责案件应诉及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四、罚没收入:有关罚没收入按程序缴入市级财政。

    五、委托期限:从2020年6月9日起直至委托方取消委托。

揭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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