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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揭阳市安全生产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05-25 10:50:13 浏览次数: - 【字体: 分享到:

发文单位:市级 综合协调科

  普宁市“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9时30分许,号牌为粤VR2323大型客车途经普宁市梅林镇边埔村路段时,与迎面驶来的由郑孝顺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二轮摩托车驾乘员4人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揭阳市人民政府成立普宁市“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家斌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吴纯辉、市公安局副局长黄少斌任副组长,调查组成员在普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公安、监察、交通运输、总工会等单位抽调,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省安委办发出《关于对揭阳市“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对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发路段县道X096线为山岭重丘二级公路,路基8.5米,水泥路面宽7米,双向二车道,事故现场位于39km 350m普宁市梅林镇边埔村一弯道路段,路道两边为山坡,当时为阴、微雨天气,视线较差。9时30分许,余子城驾驶粤VR2323大型客车途经该路段时,与占道驶来的由郑孝顺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驾乘共4人)发生迎面碰撞,致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郑孝顺及乘车人郑桂花(女)、郑友斌等3人当场死亡,吴妹(女)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时44分在普宁市人民医院死亡)。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路面交通拥堵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善后情况

9时36分,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报后,大队领导及值班干警迅速赶赴现场,同时上报事故信息,并通知普宁市120急救中心等有关单位到现场开展应急救援,疏导交通,伤者及时送医院抢救,同时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普宁市公安、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和梅林镇领导立即率人员赶赴现场。揭阳市政府接报后,按照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澄民的批示精神,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领导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勘查取证和善后工作。在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工作有序进行,理赔完成,社会稳定。

事故发生后,普宁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相应成立“224”事故协调处置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全面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开展交通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农村地区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粤VR2323机动车所有人:普宁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宇通牌ZK6737DF,检验有效期限至2015年11月,二级维护最后一次出厂日期。该车安装有符合要求的车辆卫星定位行使记录仪,按照许可线路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2013年033号,路线名称:流沙——高埔,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流沙大道、池尾、云落镇,标志牌号:普交运管VR-011805,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揭字001206843号,发证日期:,许可单位普宁市交通运输局。保险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粤44001401093626,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粤44001400086345,机动车保险单:粤44001400850055,有效期均至。该车核定载人数:26人,肇事时实载24人(其中乘客22人),经车辆技术检验,该车肇事前各系统技术状况正常。

2、粤VR2323大型客车驾车员:余子城,男,汉族,广东普宁市船埔镇人,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A1,驾驶证发证机关: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领日期2006年10月26日,有效起始日期:2012年10月26,有效期限10年。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类别:J-客运,有效期至2018年8月29日,发证机关:汕尾市交通局。近三年来未发现有交通事故和扣满12分的记录。

3、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及车辆情况:驾驶员郑孝顺,男,汉族,广东普宁市云落镇人,无机动车驾驶证。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豪进CG125,无注册登记牌号,经车辆技术检验,该车肇事前各系统技术状况基本正常。车辆来历因郑孝顺死亡无法查明。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普宁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粤VR2323车属单位),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公司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三级单位,达标证书编号:2014-20-11-3-220017,现有农村客运班车120部,从业人员250多名。事发时公司营运状态正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较为健全,能组织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按要求开展车辆安全检查检测检验,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报告,能落实车辆动态监控规定,所有营运客车均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辆卫星定位行使记录仪并委托普宁市赛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控。事发后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展开救援善后工作。

2、普宁市赛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产品的安装、维护和销售。为普宁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粤VR2323车辆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辆卫星定位行使记录仪并承担动态监控服务,事发时粤VR2323车动态监控数据上传正常,轨迹速度42公里每小时,无超速报警记录。

3、普宁市忠质汽修厂,经营范围:一类机动车辆维修、零售汽车配件。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粤VR2323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检验合格出厂。

(三)事故发生路段养护情况

县道X096线梅林路段养护单位为普宁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及梅新道班,养护单位能按公路安全保护规定,制订养护作业计划并实施,开展巡查并记录,事发时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普宁市地方公路管理站能按普宁市交通运输局的要求,与各道班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岁末年初春运安全大检查,检查督促各道班落实养护作业计划。

(四)有关部门监管情况

1、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里湖中队和云落中队在春运期间能按普宁市公安局的要求分别制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中队每月编制值班巡逻执勤表并报大队备案。春运期间,交警大队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6070宗,其中:查处酒后驾驶4宗、车辆超速7383宗、客车超员2宗,无证驾驶12宗,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号牌19宗,违法停车895宗,查扣无牌证、假牌证机动车辆300多辆。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深刻吸取教训,部署从至止开展农村地区交通违法集中整治统一行动。

2、普宁市交通运输局在岁末年初及春运期间,能按要求部署开展交通运输安全大检查,组织检查督查3次,对全市注册的8家客运企业和2家客运站场实行全覆盖检查,发出检查记录30份,整改隐患2项,未实施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普宁市交通运输局于24日16时20分许接普宁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事故报告,16时40分许即报揭阳市交通运输局,两级部门高度重视,立即派员检查事发路段和善后处置,立即部署启动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3、梅林镇人民政府和云落镇人民政府能按普宁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部署,与镇有关单位和村(居)委会签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设置交通协管员和交通劝导站,制订春运应急预案,协调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整治。事故发生后,两镇领导高度重视,立即通报并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4人死亡,无受伤人员。经初步测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05.7万元。

死亡人员情况:

郑孝顺,男,28岁,二轮摩托车驾驶员;

郑桂花,女,5岁,郑孝顺的女儿, 乘坐二轮摩托车;

郑友斌,男,4岁,郑孝顺的儿子,乘坐二轮摩托车;

吴  妹,女,25岁,郑孝顺的妻子,乘坐二轮摩托车。

以上4名死者尸体已经火化,赔偿已完成。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郑孝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注册登记牌号二轮摩托车上路,并严重超载,无戴安全头盔,在弯道和阴雨天气,视线较差情况下,未有效降低行驶速度并占用对向车道超车,其行为特别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直接造成事故发生。

2、粤VR2323大型客车驾车员余子城,在弯道和阴雨天气,视线较差情况下,未尽谨慎驾驶义务,有效降低行驶速度,造成碰撞能量加大,一定程度上加大事故损失。

(二)间接原因

1、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县乡道路存在无牌号机动车和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治理力度不足。

2、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里湖中队和云落中队在巡查方面存在覆盖密度不足。

3、普宁市梅林镇和云落镇人民政府在特殊时段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方面存在力度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郑孝顺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认定郑孝顺负事故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二)余子城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认定余子城负事故次要责任,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三)责成普宁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作出深刻检查。

(四)建议普宁市监察局对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詹文杰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作出深刻检查。

(五)建议普宁市公安局分别对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里湖中队中队长陈汉文和云落中队中队长房仲潘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其作出深刻检查。

(六)责成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里湖中队和云落中队分别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普宁市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普宁市公安局普宁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如检察机关发现有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发生,有关单位应采取措施加强以下工作:

(一)开展农村山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各地特别是普宁市要结合农村山区摩托车、农用车和微型面包车为主的车辆特点,研判提出针对性整治方案,落实镇政府、村委会、交通协管员、交警和片警的具体责任。对未注册登记机动车,要摸清底数,分类指导予以登记。对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要加强教育,注重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处置突发问题的技能。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高群众安全出行意识。

(二)针对特殊时段采取群防群治措施。各地特别是普宁市要在重要节假日、赶集天、民俗活动、庙会等群众聚集出行比较集中时段及地点,要安排交通协管员等专人在出村路口、聚集点盯守和提醒,重要路口要有执勤点,合理分配警力,加强路面管控,严处非法营运、违规载客、超员、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农村客运班车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及突发事件信息。要强化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要结合农村客运线路较长,路况复杂的特点,加强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教育,增强处置突发问题的技能。

(四)加强农村道路养护和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公路养护部门要按公路安全保护规定,做好养护工作,保障道路安全畅通。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加大农村道路建设资金投入和改造升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合理增设标识标志,防范交通安全事故

普宁市“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揭阳市政府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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