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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9 09:12:1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揭府规〔2020〕2号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全面整治违法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9〕320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实施意见》(揭府函〔2019〕1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重申,加强对全市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全面整治。各有关组织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建设,配合和支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二、本通告重申,所有在建的违法建设都必须立即停止。对拒不停止建设、继续抢建的,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停水、停电、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建的违法建筑物须自行整改,未自行整改的,将依法采取罚款、拆除、没收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2019年12月31日后开工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和在原有建筑物上继续建设的违法建筑物须自行整改,未自行整改的,一律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或没收。

  三、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用户要拒绝向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个人)要拒绝向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或出售建筑材料,违者依法处理。

  四、党员、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人员、事业单位人员、村(居)委人员要带头维护城市规划秩序,凡支持、参与违法建设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在整治过程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发生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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