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

www.jieyang.gov.cn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22 10:00:0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30日
揭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推动新信息技术在政务领域的应用,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高效的“互联网+政务”和“智慧政府”,根据《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11号)、《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2003〕52号)和《广东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2014—2020年)》(粤府办〔2014〕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是指与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的建设。揭阳市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揭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办)作为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全市电子政务标准规范,协调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组织协调市级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各县(市、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和实施监督。其它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电子政务规划与投资
第六条市电子政务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直部门根据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在每年12月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工作计划,报市电子政务办备案。
第八条县(市、区)各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省、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投资时,应当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条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时,应征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以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项目评估情况对电子政务项目给出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电子政务项目投资进展情况,由建设单位按季度(其中纳入市、县(市、区)重点项目的,按投资主管部门的时间要求)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二条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省、市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注重应用实效。
第十四条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快推广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公文传输系统,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五条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应用系统的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市电子政务办负责组织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云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为各地各部门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建立在全省或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
第十八条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监测和管理本地政府网站;各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本单位网站,按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加强网站内容建设,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
第四章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整合
第十九条各地各部门在其履行政府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须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以电子化形式向社会公开,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对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也要尽可能在政府内部实现信息共享。政府公开和共享的信息,原则上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根据政务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要求,凡是与行政许可和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资源,必须进行整合。市电子政务办依据此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共享目录。
第二十一条根据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共享目录,各部门拟定本部门信息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内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二十二条市电子政务办负责统筹建设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开展数据挖掘与分析,提供智能决策支持,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列入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的信息,各有关部门必须向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
第二十四条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库,原则上应由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市电子政务办审核同意,方可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其他信息资源库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
第五章电子政务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应遵循注重实效、促进发展、强化管理和积极防范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市电子政务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具体工作。各县(市、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全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符合省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充分利用省、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优先采用国产软硬件进行建设。
第二十八条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两网之间物理隔离。电子政务内网主要承载涉密业务。电子政务外网主要承载非涉密业务。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系统和不需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系统必须接入或构建在电子政务外网上,并采用电子政务外网上所要求的信息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各级电子政务外网网络管理单位负责本级电子政务外网的公共安全工作,建立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制。对所管理的本级外网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第三十条电子政务信息系统要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各部门要制定数据备份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制定数据灾难恢复策略和灾难恢复预案,并报同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保护规范,明确本地本单位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保护规范进行安全建设、安全管理和边界保护。各地各部门负责其应用系统接入电子政务外网之前的所有安全工作,并配合网络管理单位进行网络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程序,确保其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安全可靠。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其在电子政务外网和英特网上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可靠,且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三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教育,普及信息安全基本知识,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
第三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电子政务项目审核
第三十五条为规范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应用实效,各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电子政务建设情况,组织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核。
第三十六条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实效性,是否符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项目的目标定位、技术线路、产品选型、系统框架、实现方法、安全保障、信息共享、项目经费等方面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审核的实施办法由市电子政务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电子政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相关阅读
揭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