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和市委五届一次全会精神,提高我市高龄老人的优待水平,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普惠型发展,实现“老有所养”和“建设幸福揭阳”的目标,我市从2012年度起建立80周岁以上特殊群体(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和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揭阳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特殊群体(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和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二、发放标准
80周岁以上特殊群体(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15元(含在邮政储蓄银行发放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55元);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含在邮政储蓄银行发放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55元),不再另外发放长寿保健金。
三、计发时间
从2012年1月起计发,达到年龄段者统一以达到年龄段当月标准计发。
四、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可提前1个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揭阳市80周岁以上特殊群体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附后),申请表可在村(居)委会领取,并提交户口本、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抚恤补助领取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各1份,彩色1寸相片1张。
(二)村(居)委会公示。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核实意见,及时上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三)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上报。乡镇(街道)社会事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县(市、区)老龄办。
(四)县(市、区)老龄办审批。县(市、区)老龄办在收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申报后,对符合发放条件者,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百岁老人名册须上报市老龄办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五、发放方式
由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联系每月20日前,将应发生活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号、银行帐号交给邮政储蓄银行,由银行将生活津贴款直接划入高龄老人的专用账户。
六、经费保障
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其中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由市财政负担。发放高龄老人的新型农村养老金经费由各县(市、区)按新农保的分担机制负责,揭东县可以提高标准,但普宁市和新农保未全覆盖的地方从2012年1月补起。
七、具体要求
(一)市财政局根据市老龄办报送的百岁老人所需津贴补助资金,于每季度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将当季度资金下拨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做好该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二)各县(市、区)老龄办于每季度结束前,将下季度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计划报送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于每季度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将当季度资金下拨到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各乡镇(街道)财政所须确保高龄老人津贴专款专用,并按月发放到高龄老人的专用账户中。
(三)在核定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享受生活津贴的高龄老人辞世后,村(居)委会应于10日内将《终止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报告》(一式两份)上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老龄办备案,从次月起注销发放对象并停止发放津贴。
(五)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的人数,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辞世老人情况,违者将退回全额并追究有关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村(居)要对辖区内80周岁以上特殊群体高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申领该津贴的老人进行核实,健全档案,建立台帐,坚持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定期核查和社会监督。县(市、区)老龄部门和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正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