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揭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揭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揭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揭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揭阳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揭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揭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揭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揭阳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揭阳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共11个制度(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8日
揭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按照本制度对决策事项听取意见,未经听取意见,不得就该事项作出决策。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决策的听取意见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程序,适用《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揭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讨论报请省人民政府或者提请市委研究的重要事项,讨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要议案和工作报告;
(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四)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制定或者调整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重大产业规划和专业规划;
(六)政府投资过千万元的项目,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益事业等的重大投资项目;
(七)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八)制定国土资源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乡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九)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十)讨论和修改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和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交相关单位承办并组织听取意见。
第五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为单数,由3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咨询论证结论。
第八条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建议。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听取意见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听取意见,由上级行政机关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也可以参照本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直属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政策措施。
(二)编制城市发展、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各类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等专项规划;
(三)农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
(四)重大财政资金安排,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益事业等项目;
(五)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六)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七)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八)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
(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重大行政决策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未进行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
第五条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由相关专家从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第六条设立揭阳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机构。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专家组组长担任。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联络处,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咨询的组织与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本机关议事规则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
(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
(六)专家组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七)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八)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确定咨询论证专家应以入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以技术专家为主、行政领导为辅。
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专家库以外的国内外专家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
第九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深,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应的职称、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条咨询专家的选聘采取政府邀请、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一条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二条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并对通过初审的人员广泛听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三条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根据专家个人情况的变化解聘或续聘。
第十四条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或申请)列席市人民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查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对承担的课题研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经费;
(六)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对所参与的咨询论证事项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发表意见情况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接受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对业绩优秀的,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六)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十八条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应有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咨询论证可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将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探索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咨询论证等行之有效的咨询论证方式方法。
行政机关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总结完善,不断提高咨询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中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泄密的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没有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按《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揭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合 法 性 审 查 制 度
第一条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做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也可以主动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材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材料转给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市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或者径直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办理,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市人民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也可以参照本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直属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决策行为,提高市人民政府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是指在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下,依照《揭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的会议形式,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
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重大事项,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市长负责制,以会议决定的形式体现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意见,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使决策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式,统筹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推进揭阳加快发展、跨越发展、科学发展。
(三)民主决策原则。以人为本,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程度兼顾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的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议行合一原则。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要求,做到讨论充分、论证科学,避免决策失误。决策一经形成,必须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接受党委、人大、政协、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从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出发,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以及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省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与调整,以及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
(四)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性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五)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与调整,以及构建产业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城市体系和发展民生经济、新农村经济等重大建设或投资项目;
(六)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对外开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国土资源管理、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管理、价格管理、安全生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市人民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重要改革方案,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采取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市人民政府就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上报省人民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及时向市委报告和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除特别紧急事项外,涉及决策事项的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必须到会。
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经济、科技、法律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其他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拟提请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或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涉及群众普遍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对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有关部门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策前,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以及决策风险评估(包括公共财政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和环境生态风险等),提出较成熟的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重大决策方案形成后,应当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以及涉及范围、程度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可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群众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应进行听证。
第十条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决策过程中,应由有关领导或承办部门阐明重大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各方意见,然后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应当先由分管领导发表意见,阐明态度,再由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对决策草案分别发表意见,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提交会议。
第十二条议题经充分讨论后,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按照民主集中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者其他方式,逐项表决。可以采取以下决定形式:一是通过;二是原则通过,委托分管副市长在承办部门对个别内容作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三是暂缓决定,即对主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且属非紧急事项的,待进一步完善协商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或表决;四是不予通过。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个人意见。
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根据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因故缺席的应到会人员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可以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当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四条对重大紧急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市长或经市长授权的副市长可根据需要简化决策程序,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但事后应及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予以通报或确认。
重大紧急事项是指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十五条决策过程以会议原始记录的形式记录并保存,最终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并统一立卷归档。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议事记录,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应到会人数比例、承办单位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参会人员表示赞同和反对意见、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的决定等内容。
第十六条对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发并分送。需报经省人民政府、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或批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对于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全面准确迅速组织实施,不得推诿和拖延,并将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事项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建议,但在市人民政府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对执行部门或相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参照决策程序作出决定,情况紧急时市长可直接作出决定,但应记录在案。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条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效能办等部门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调查、督促催办、准确评估等措施,形成决策实施后评价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作出的错误重大事项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直属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价)是指由负责评价的组织,运用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定期报告贯彻执行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形成良好的行政决策评估纠偏工作机制,确保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本制度所称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是指《揭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小组由7—11名评价人员单数组成。
第四条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利于检验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决策后评价项目计划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对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实施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每年进行一次决策后评价;有特殊情况的,经市长同意后,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决策后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既定目标的一致性;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正负面影响;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条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八条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阅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决策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重大决策实施后总体评价等级分甲等、乙等和丙等三级。
第九条对决策后评价进行总结:
(一)决策后总体评价报告。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说明;二是对以后同类或相关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重大决策制定与实施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总体评价等级应当降低一个等次。
(二)决策后评价活动工作总结。一是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作出评价;二是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作出评价;三是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分析;四是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重大决策实施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决策评价机构做好评价工作,向决策评价机构提供重大决策实施的相关资料,并如实汇报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形成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按工作分工报市长、副市长及相关领导研究;需集体讨论审定的,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形成对重大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决策作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决策作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变或出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决策实施的情况时,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在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过程中,重大决策实施部门弄虚作假,或与决策评价机构串通作弊,或决策评价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价结果失实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直属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
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议组成及召开时间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研究室、督查室主任及市人民政府非组成人员(包括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直工委、各民主党派、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增加。
第二章会议内容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主要研究处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本市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决议。
(二)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检查市人民政府重要决定的落实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
(四)讨论、通报全市经济形势和重要情况。
(五)讨论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出席、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
(二)会议材料准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正式议题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准备书面材料。
(三)会议签到。出席会议的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在会议室签到,并领取会议材料。
(四)会议记录。由市政府办公室作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由参会人员通过表决作出决定。
(六)会议纪要。每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均应编印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呈送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一般情况下,会议纪要在会后5天内发出。
(七)新闻发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送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需经市长审定。
第四章决策落实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一经作出决定,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按照会议纪要执行,不得借故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具体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
第五章会议纪律
第七条出(列)席全体会议人员应是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如正职因故不能出(列)席,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批准后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
第八条出(列)席和被邀请参加会议人员应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全体会议会场分设出席、列席和特邀代表席位,出(列)席和特邀代表按指定位置入座。如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因事不能出席,被委派参加会议的副职在指定地点就座。
第九条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禁止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促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会议质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议组成及召开时间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
第二条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研究室、督查室主任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三条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同志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市委工作部门、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在出席会议人员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时方可举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二章议题确定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最后由市长审定。
第八条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并形成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书面材料。其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先由牵头部门协调,仍有分歧的,再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
第九条属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必须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把关,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批示。
第十条每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紧急事项除外;若分管副市长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研究其提出的议题。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的批示办理。
第三章会议任务
第十二条以下事项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三)讨论和审定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委审议的重要报告和重大事项。
(五)研究和审定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和议案等。
(六)讨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城市规划、土地利用、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和审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工作计划和重要行政措施。
(八)定期听取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安全生产、人口计生、社会稳定等重大工作情况汇报。
(九)通报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和专项工作情况。研究和决定市人民政府一定时期内总体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专项工作的具体安排部署。
(十)研究和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单位)的重要请求或重要报告。
(十一)研究和决定市人民政府对行政部门首长问责事宜。
(十二)讨论须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以下事项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市直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有关部门(单位)协调或协商能解决的。
(二)市长、副市长、秘书长能独立作出决定的;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等方式能解决的。
(三)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有关准备工作不充分的。
第四章会议组织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
(二)会议材料准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正式议题确定后,即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各汇报部门(单位)准备汇报材料。
(三)会议签到。参加或列席第一个议题的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在会议室签到,并领取会议材料;参加或列席其他议题的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地点签到,领取会议材料,并等候列席有关议题。
(四)会议记录。由市政府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汇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提出单位或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其中,出台规范性文件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单独汇报审核意见。
(六)会议决定。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参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七)会议纪要。每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均应编印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长审核后,报请会议主持人签发。一般情况下,会议纪要在会后5天内发出。
(八)新闻发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送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需经市长审定。
第五章决策落实
第十五条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具体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出席、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十八条通知列席会议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须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不能列席的,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其表态视为部门(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效能,推进政府决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议组成及召开时间
第一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主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席市长办公会议。
第二条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研究室、督查室主任和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
第三条根据会议内容,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派员听会。?
第四条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由市长决定。
第二章议题确定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向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征求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草拟市长办公会议议题。
市政府办公室将草拟的市长办公会议议题,报送秘书长审核后呈报市长、常务副市长阅示,由市长决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
第三章会议任务
第六条以下事项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市范围执行的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通报交流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事项,讨论研究市人民政府领导之间需要通气、协商解决的问题。
(三)听取市人民政府领导通报近期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安排市人民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四)讨论和决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五)讨论决定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个部门,牵头部门和分管领导已协调但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问题。
(六)讨论和解决不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但又需要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以下事项不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能独立解决的事项。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单位)不能独立解决,但经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单独协调能解决或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能解决的事项。
(三)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有关准备工作不充分的。
第四章会议组织
第八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并做好会务工作。
第九条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履行请假手续。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第十条议题汇报人在向市长办公会议汇报时,要突出重点、条理清晰、简明扼要,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十一条审议议题时与会领导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最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十二条对于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决定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协调后,重新提请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在会后2日内形成初稿,按程序送秘书长审阅后,呈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四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范围分发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及时存档。
第五章决策落实
第十五条市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一经形成,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十六条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将贯彻落实情况反馈到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应当及时对会议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凡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经批准后可以委派分管领导参加,并于会议召开前一天将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八条与会人员应当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按指定位置就座,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缺席,并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严禁喧哗和私下议论,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议室,有急事可通过市政府值班室转告。旁听市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人员,非领导询问时,不得擅自插话,确保会议严肃性。
第十九条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注意保密,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外,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为促进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议组成及召开时间
第一条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组成人员。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章会议内容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确定,主要研究处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属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某一业务事项。
(二)属于市人民政府领导既定工作部署,需要组织实施的某一业务事项。
(三)某一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某一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某一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六)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某一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
(七)市人民政府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出席会议的部门(单位)。
(二)会议材料准备。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正式议题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准备书面材料。
(三)会议签到。出席会议的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在会议室签到,并领取会议材料。
(四)会议记录。由市政府办公室作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汇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介绍或说明有关情况,或由召集人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汇报有关情况。
(六)会议决定。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召集人综合与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七)会议纪要。每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均应编印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呈送安排召开会议的领导签发。一般情况下,会议纪要在会后3天内发出。
第四章决策落实
第六条提交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作出决定,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按照会议纪要执行,不得借故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将贯彻落实情况反馈到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应当及时对会议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章纪律要求
第八条出席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九条出席人员须是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其在会议上的表态视为部门(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十条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实施重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打造“阳光政府”,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是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所属部门主要领导是重要事项公示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重要事项的决策方案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章公示范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实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切身利益的下列重要事项,在实施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价格调整、收费政策等;
(二)民生保障政策等;
(三)地区、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五)城乡、土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六)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等;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八)需要公示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公示方式
第六条根据本地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各级政府、市直各部门门户网站;
(二)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大楼、市直各部门、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等;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七条重要事项公示严格执行以下公示程序:
(一)事项确定:属于市人民政府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保密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批同意。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部门自行确定。
(二)组织实施:属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出的公示事项,由牵头机关按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三)公示事项应包括的内容:
1.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即可行性说明、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材料、主要依据等;
2.所需的相关资料;
3.公示的起止时间;
4.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5.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6.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它内容。
(四)公示时间:
1.执行上级的各项重要事项,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在上级机关审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本级行政机关决定的重要事项,公示组织机关应当在确定重要公示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属于依申请公开的重要事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给予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重要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需要公示的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反馈与答复
第九条组织公示的行政机关,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的,公示主管部门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等集中收集。
第十条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示组织机关要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同级政府监察部门和督查部门;并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报告应作为各级行政机关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告方式参照第六条。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协调推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督查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开展的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重要事项公示列为本级行政机关年度行政效能考核的重要内容。督查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新闻部门负责制定推行重要事项公示的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报道典型经验,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第十三条市政府监察部门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公布投诉电话,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重要事项公示义务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重要事项公示的具体办法,报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公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实施重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打造“阳光政府”,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承担重点工作实施的市政府所属部门是重点工作通报的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所属部门主要领导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重点工作通报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
第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通报内容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推进和完成以下重点工作,要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各级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兑现情况;
(四)省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在我市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五)本辖区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它应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报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通报方式
第六条重点工作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门户网站,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大楼、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等;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各级政府发布公告;
(五)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实施在线访谈:各级政府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围绕应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揭阳日报、揭阳广播电视台或当地电视台及相关的信息公开平台,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在线访谈活动;对不便在网站或电视台上直接答复的问题,可以由部门负责人在接待日当面回答或选择其它方式回答。组织在线访谈活动,应当认真准备,事先公告访谈时间和内容。
第四章通报程序
第八条重点工作通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经同级保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一)市人民政府通报的重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或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部门负责通报;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通报的重点工作,由各部门按规定自行组织通报,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备案;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按要求组织本地、本部门的通报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每季度报上级监察、督查部门备案。
第九条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负责领导;
(三)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及责任部门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五)责任部门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六)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翔实可靠。
第十条属于依申请通报的重点工作,负责单位认为通报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通报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通报的,不得通报。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通报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并将决定通报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属于不予通报范围的重点工作,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通报时间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二)重点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公众关注以及其它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应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协调推进工作。政府督查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点工作通报、主要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网上访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督促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公众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四条新闻部门负责制定推行重要事项公示的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应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合理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六条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公布投诉电话,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执行不力或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和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行政机关开展的重点工作通报情况,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重点工作通报的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