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户范围
列入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为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重点对象为:
(一)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住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枢纽、通讯枢纽(基站);
(四)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变电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八)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九)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单位;
(十)重要科研单位;
(十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十二)其它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
二、实施计划
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的单位必须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并采取由点到面、逐步普及方法,分两期开展联网建设。第一期工程
从现在开始至今年10月底,实现已建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与监控中心的联网;第二期工程从2012年11月起,利用2年时
间,实现全市所有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与监控中心的联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是解决当前一些社会单位消防责任主体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健
全、不落实,消防设施擅自停用或维护保养不善,导致消防设施完好率低,有效运营率低,发生火灾时不能准确或及时报警,贻误灭
火的最佳时机而采用的最新的技术手段,是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的一项有效举措。各地各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严格按
照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的实施计划主动完成联网工作。
(二)加强督促,实现联网。对已通过消防审核,而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类
场所,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跟踪督促,对不符合入网条件的要责令整改,确保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前实现与远程监控中心联网;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今年10底前必须完成联网工作。
(三)加强协作,强化服务。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机构与联网单位要确立民事法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监控中心要对联网用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运营服务机构
要定期对远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确保联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