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档发〔2010〕3号
各县(市、区)档案局(馆),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揭阳市档案馆开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揭阳市档案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揭阳市档案馆开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开放历史档案的方针,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和《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向社会开放,是档案馆的基本任务之一。市档案馆本着坚持改革开放、保护利用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开放档案的各项基础工作,为我市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市档案馆保管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30年(未解密或需要控制使用的部分外),均应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 凡属下列未解密和需要控制使用范围的档案材料,暂不开放。
(一)原揭阳县委、县政府、县革委会、人大常委会、政协、纪检会以及县直属单位的会议记录;
(二)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颁发的尚未解密的机密文件、材料;
(三)土改、三反五反、镇反、肃反、整党、整队、审干、反地方主义等历次政治运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
(四)干部政治历史审查、受纪律处分等方面的档案材料;
(五)有关各种重大案件的调查综合报告、审批、处理意见和决定等档案材料;
(六)属于组织工作和纪检工作形成的内部机密文件、材料;
(七)涉及外事、公安、边防、口岸、地方武装方面的档案材料;
(八)有关科学技术、科研成果、重要工程、资源调查、地质地貌、地名等方面的机密档案材料;
(九)属于中外产权、债务方面的档案材料;
(十)有关工商界、民主党派、宗教和华侨、港澳知名人士的思想动态、政治表现以及统战政策方面的档案材料;
(十一)受极“左”路线干扰产生的冤假错案材料,以及在工农业生产上搞浮夸的统计数字等档案材料;
(十二)有关自杀事件、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查、结论及统计数字等材料;
(十三)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四)上级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档案材料;
第五条 属开放的档案,均应整理编目,并备有开放的检索工具,供利用者自行查找。
第六条 重要和珍贵的档案,应以缩微或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七条 本馆设立阅览室,为利用者提供查阅、研究档案的场地。
第八条 到本馆利用开放档案的我国公民,应持有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方可利用开放的档案。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经有关部门介绍,并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十条 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公布出版权属于档案馆。
第十一条 档案馆应采取自编或与有关单位合编等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编辑出版工作。有计划地配合社会需要和各种纪念活动,通过刊物、报纸、电台、电视和举办展览等方式公布可开放的档案。
第十二条 凡属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但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案号。
第十三条 下级机关如需公布或出版上级机关颁发的档案文件,须经上级机关或主管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或出版。
第十四条 利用开放档案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利用档案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28日。1999年2月24日揭阳市档案局发布的《揭阳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揭市档[199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