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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9:22:0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揭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


  为保障驻揭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支持部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驻揭部队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符合就业条件的可按本实施意见安置就业。本实施意见所称随军家属,特指现役军人的配偶。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含中央部属、省属驻揭单位),都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做好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

  三、实行属地管辖、包干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实行指令性安置与自找单位、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四、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主管机关。随军前是公务员或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事部门按照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妥善安置。随军前是工人身份或无工作的随军家属,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推荐就业。

  五、驻市区的揭阳军分区、75223部队(东山炮团)、76168部队(东山油库)、市武警支队(机关)、市公安消防支队(机关)、市公安边防支队(机关)的干部随军家属,由市辖区和市本级负责安置。

  六、优先安置副团职以上干部随军家属的就业。正团职干部随军家属未有工作的安排在市直单位,驻市区部队副团职干部随军家属未有工作的安排在市辖区所属单位,驻县(市)部队副团职干部随军家属未有工作的安排在县(市)直单位。

  七、营职以下干部随军家属,未能安置就业的,可办理临时单位挂靠手续。属干部的挂靠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属职工的挂靠当地劳动事务代理中心。驻市区部队的干部随军家属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事务代理中心。临时挂靠不占编制,由挂靠单位按时给予办理年度考核和套改档案工资等业务。终止人事关系挂靠时,给予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八、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干部随军家属,分别由驻军所在地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6个月内给予安置就业,未安置就业的干部随军家属,在第7个月起由挂靠单位按每人每月245元发给生活补助。驻县(市、区)部队干部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经费分别由市直及榕城区、东山区和试验区负担,列入财政预算,逐月核拨。

  九、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按国办发〔2003〕102号文享受部队生活补助及养老、医疗保险补贴,领取地方生活补助后,其参加地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本人自行负担。

  十、驻揭各部队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要在当地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分类造册,分别报送当地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驻市区部队的分别报送市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

  十一、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年需安置的随军家属情况和用人单位的需求计划,制订年度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到市直单位,中央、省驻揭单位和市辖区。

  十二、用人单位接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岗位工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安置。

  十四、随军家属安置到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各单位的编制员额内优先解决;安置到其它用人单位的,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不少于3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不得无故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五、随军家属所在单位因撤销、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停业及经济性裁员的,按该单位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经济性裁员时,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随军家属应优先聘用上岗。

  十六、驻揭部队的自办企业、事业单位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十七、对随军家属申办私营企业或个人工商业的,工商部门应按政策规定给予优先办理并减免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收。

  十八、对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有条件接收而拒绝接收随军家属或不按规定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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