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农垦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日
揭阳农垦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总局《关于解决当前广东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125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揭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揭府〔1994〕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揭阳农垦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揭阳农垦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设立“揭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农垦办事处”(以下简称社保农垦办事处),按县一级社会保险核算办法管理所属单位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隶属揭阳农垦局领导,业务归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将揭阳农垦局作为县(区)级统筹单位纳入揭阳市社会保险统筹。
二、实施养老保险的范围
(一)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范围:包括揭阳农垦局所属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局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全部职工。
(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社保农垦办事处办理申报手续,提供本单位的名称、法定代码、隶属关系、经济类型、银行账号、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名册、身份证号码及职工基本情况等资料。
单位职工人数如有增减变动,要在变动当月办妥增减手续,报社保农垦办事处核定单位的缴费工资,以便及时报市地税机关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调整和记录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情况。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方式。各单位必须按月将本单位应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足额上交社保农垦办事处,再由社保农垦办事处向市地税机关划解后,直接划入揭阳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征缴基数。个人征缴基数一般以其本人如实申报的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在下列情况下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征缴基数的上下限:其本人如实申报的当月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超过300%的,按300%计征。单位征缴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薪金总额计算。
(三)缴费比例。2003年7月1日起,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比例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执行(2003年为17%)。单位中的停薪留职人员、保薪入学进修人员、档案挂靠人员的缴费比例,必须按照单位和个人二项缴费率之和计征。
(四)原未纳入揭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的农垦局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从1994年1月起补交养老保险费,并纳入揭阳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补缴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基数分别按2002年度揭阳市企业的缴费比例(含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实行一次性补缴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解决。
(五)第一个测算期内(2003年7月至2006年6月),在省调剂基金、省财政补助按粤劳社〔2003〕125号文件规定足额下拨后,养老金足额发放所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农垦局负责解决。
四、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与发放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被保险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其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被保险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其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个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农垦局系统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农垦局系统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参加农垦局系统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缴存额(含利息)除以120;1993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发〔1978〕104号文核定退休费,加各项补贴之和后按照我省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划分为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并按所在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办法逐年同比调整后计发;2001年7月1日前已退休的,过渡性养老金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计发;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过渡性养老金按粤府办〔2002〕6号文件执行,缴费指数计算截至001年6月30日止,计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基数为1999年农垦局职工平均工资。
(四)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只能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
(五)农垦干部和固定工在纳入农垦局系统统筹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作为系统统筹前工资指数的全部权重,农垦局系统统筹前的干部和固定工的工资指数一律按1993年本人标准工资加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与所在市平均标准工资加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之比调整计算,农垦局系统统筹后按缴费工资计算。
(六)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从纳入市级养老保险统筹后,一律按本实施方案规定计发,按本实施方案计发的养老待遇低于揭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揭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纳入市级养老保险统筹前的养老金由农垦局负责解决。
(七)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必须在每年6月份提供一次生存证明方可续领养老金。未能及时提供生存证明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其养老金。经证实生存的可予补发。
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进入社区管理,由实行社区管理的市农垦局和原单位负责。退休人员死亡,单位应在30天内带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等资料到社保农垦办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按《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按照揭阳市企业社会统筹有关规定标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八)原由农垦局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离退休费的职工,参加市社会保险统筹后的养老金水平低于原离退休水平的,差额部分按原经费供给渠道由所在单位补齐。
五、退休的审批
(一)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工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所在单位向社保农垦办事处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审核批准退休的工人由社保农垦办事处发给退休证,并核发待遇,报市社保局备案。病退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工人应报揭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审批办理。
(二)严格审批手续,严把职工退休审批关,对不符合退休条件或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承认其缴费年限,不能办理退休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六、有关的具体问题
(一)缴费年限以周年为单位计算,不满周年的月份数按实际月数折算。
(二)停薪留职人员、家庭农场职工和承包人员、个体劳动者超过3个月不向单位缴费的,单位应及时向社保农垦办事处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揭阳农垦局所属单位都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凡未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以行政强制手段,促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计缴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不补缴的,按我省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本方案实施后新开办的单位,从开办之月起计缴养老保险费。
(四)社保农垦办事处的管理业务费用、人员工资由揭阳农垦局核定划拨。
(五)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使用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各种表格、证、册和管理工作规程。
(六)检查与处罚,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实施方案,由揭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