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现有的法律法规要求,独立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评估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活动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严肃查处资产评估中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后,市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除市政府批准的涉及市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事项,由市财政部门进行核准以外,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各县(市、区)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选取具体评估项目,对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