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揭阳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五日
揭阳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吸取揭西“3·9”特大爆炸事故的教训,整治全市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环境,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唐豪市长《在“3·9”揭西爆炸事故现场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以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按照“依法整顿,综合治理,巩固提高,务求实效”的要求,结合贯彻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优化消防安全环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陈弘平副市长任组长,陈岳平(市政府)、彭世国(市公安局)任副组长,袁泽龙(市城规局)、吴锦波(市劳动保障局)、陈奇春(市建设局)、胡钦裕(市国土资源局)、潘美旭(市经贸局)、李春明(市卫生局)、陈潮强(市教育局)、巫奕琦(市文化局)、黄红辉(市质监局)、杨金河(市旅游局)、傅大安(市公安消防局)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魏喜侠(市公安消防局)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三、专项治理范围和重点
符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下列两种场所: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加油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1)储存甲类物品超过200公斤(含本数,下同)或乙类物品超过400公斤的化工商店;
(2)经营甲类物品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经营乙类物品超过100平方米的化工商店;
7.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单位。
四、专项治理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违法违规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全面清理。
(一)公众聚集场所治理目标:通过治理,使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满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火灾隐患得到整改。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不足、疏散距离超长或者封堵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不足的,要坚决予以整改;对建筑物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整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要予以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册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已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要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
(二)易燃易爆场所的治理目标:对生产、经营、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所使用的建筑物未经消防审验合格的;对违章搭建,影响消防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或缺少消防车通道的;对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不足、防雷防静电设施不足或损坏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制度不落实的,要坚决责令其限期整改,彻底消除隐患。
(三)要坚决取缔下列4种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公共娱乐场所:1.设置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的(含二层);2.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五、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时间从今年4月下旬开始到7月结束。专项治理工作要与宣传贯彻公安部第61号令紧密结合起来,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署和宣传发动(4月20日至4月30日)。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意见,精心组织实施,部署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专项治理的目的、意义、范围和要求,营造专项治理工作的浓烈氛围。
第二阶段:单位自查自改,排查火灾隐患(5月1日至5月20日)。各地要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调查摸底和核实确定以及分类指导过程中,再一次摸清两类场所的基本底数,掌握基本情况,督促存在火灾隐患单位进行自查自改,认真深入细致地逐一排查火灾隐患,并逐一建档造册。
第三阶段:集中整改(5月21日至6月10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各单位要确定专人,集中时间,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单位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与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制订具体的整改方案,切实落实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6月11日至6月30日)。各地政府要对火灾隐患整改以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市政府也将组织检查验收。
第五阶段:复查(7月1日至7月30日)。各地要对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和整改火灾隐患的情况进行复查,对存在问题逐一分析,查找原因,采取得力措施,坚决落实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是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也是今年我市消防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一定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各地要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整改。对违反消防法律存在火灾隐患而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照《消防法》规定实施处罚。
(三)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对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培训,指导帮助他们学习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懂得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掌握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自觉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
(四)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中,各地消防、公安、城规、工商、建设、经贸、国土、文化、卫生、旅游、技监等部门要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加强协调,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