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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揭阳市扶持工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1:46:2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0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扶持工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三日


揭阳市扶持工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揭阳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项目用地地价款的优惠。

  (一)在市区181平方公里内新办工业项目(含企业扩建)用地地价款,属国家、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特种行业除外),按出让成本价减交市政配套费收取;其他新办工业项目用地地价款,按出让成本价收取。在市区己统征的土地范围内新办工业项目(含企业扩建)用地地价款,属国家、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特种行业除外),按现行工业用地地价的50%收取。上述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地价款优惠所需款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分别承担。

  (二)新征的工业用地,土地一般以生地出让。土地平整和配套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1年未按用地性质的项目内容动工建设的,取消优惠,按工业用地平均地价补收地价款;超过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否则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条 改革市区供电管理体制,设立榕城、东山供电公司,取消趸售环节,直供到户,实行市区统一分类电价。

  第四条 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且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用电优惠补贴。每年向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税款总额50万元以上的,每千瓦时补贴0.05元;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每千瓦时补贴0.1元。此项补贴以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地方所得增量部分(以上一年度为基数)为限,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

  第五条 新办工业项目,免收供水增容费。

  第六条 工业企业新建厂房(含厂区内办公用房、生产工人宿舍)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按基建投资额的2.5%收取,其他各项规费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七条 支持以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兴办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占企业股份比例上限可达到35%。

  第八条 2002-2005年,每年由市财政安排300万元,对重点工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贷款贴息扶持。具体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

  第九条 增加科技三项费用的比例和科技三项费用对工业投入的比例。各级财政部门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等科技三项费用,按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增加,占本级财政支出的1.5%-2%。科技三项费用对工业投入的比例也要逐年增加。

  第十条 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市政府成立市企业投资服务中心,为投资者代办申报创办工业企业(含技术改造、基建项目)及其生产项目的有关审批、核准、证照发放等手续。服务中心在接到投资者的委托当日办理登记,于8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手续并交付投资委托人使用。如需报省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办妥转报省审批的手续。

  (二)设立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按《揭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执行。

  (三)对工业园区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由同级政府指定收费机构,并统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统一代收各种规费。

  (四)实行工业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制度。企业法人在项目竣工试产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一次性到现场联合验收。

  第十一条 规范检查监督,减轻企业负担。

  (一)凡进入市政府确定为“揭阳市重点工业企业”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收费、检查、处罚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的,必须在市经济贸易局印发给企业的《揭阳市重点工业企业登记簿》上登记,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市法制局、监察局投诉。

  (二)实行税外负担登记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工业企业拉赞助、搞摊派,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名义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在全市工业企业全面推行税外负担登记制度。税外负担登记采用登记卡形式,由企业持有。市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具体措施。在此之前市颁发的有关政策、措施、规定与本办法条款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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