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揭阳市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以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市、县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对因不可抗力和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通水、通电、通路)未具备造成动工(动迁)建设迟延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用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同意延期开发的,可顺延计算应动工开发日期。
第五条 建设用地通水、通电、通路是否配套,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供电等部门共同认定后函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闲置土地的检查,发现闲置土地,应及时通知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土地闲置情况,接受调查处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按规定拟订处置方案并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使用者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拟订处置方案。
第七条 加强闲置土地的复耕工作。对未进入开发期的土地应保持原来的利用状态。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但已停止耕作或耕作条件已被破坏的,土地使用者应在限期内恢复耕作或恢复农业用途。逾期不复耕的,要加倍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八条 土地闲置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1年6个月以内的,每平方米征收土地闲置费10元;闲置时间在1年6个月以上(不含1年6个月)2年以内的,每平方米征收土地闲置费15元。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闲置费征收通知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交纳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
第九条 市辖各区(不包括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的土地闲置费留市90%,上缴省10%;各县(市、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的土地闲置费留县(市、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80%,缴省10%,市统筹10%,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闲置费专款用于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加快对闲置土地的调整使用。闲置土地超过1年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责令土地使用者在限期内动工开发,没有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可将土地调整给其他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使用,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相应的补偿。闲置土地超过2年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期限的,经批准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可酌情一次性延长土地开发建设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继续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交纳部分土地出让金的,则按已交纳的金额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积或另外调剂安排,并按核定面积一次性延长土地开发建设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继续征收土地闲置费;多余部分则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日揭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揭阳市征收非农建设用地闲置费暂行规定》(揭府〔199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