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鼓励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投资兴办实业支援家乡建设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日
揭阳市鼓励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投资兴办实业支援家乡建设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激发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办公益事业、投资兴办实业、支援家乡建设的热情,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各单位接受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捐赠,必须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通力协作,积极支持,并努力把捐资项目办好,使之收到良好的效益。
第三条 捐资兴办公益事业和投资兴办实业,支援家乡建设成绩显著的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可根据捐赠人(投资者)的意愿和捐资(投资)情况,按下列方式予以褒奖:
(一)捐资兴建学校、医院、福利院、大厦、工厂、街路、桥梁的,其项目在不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不带封建迷信色彩或其他不健康内容的情况下,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命名;也可设立芳名亭或芳名榜,镌刻捐赠人芳名和捐资金额。
(二)捐赠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者,由市人民政府发给荣誉证书并赠“玉质钥匙”一支。
(三)捐赠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者,市人民政府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授予“揭阳市荣誉市民”并颁发证书,赠“金质钥匙”一支。
(四)在揭阳市投资兴办实业总值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者,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授予“揭阳市荣誉市民”并颁发证书,赠“金质钥匙”一支。
(五)为揭阳市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授予“揭阳市荣誉市民”并颁发证书,赠“金质钥匙”一支。
第四条 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可按下列办法给予优待:
(一)捐办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街路、桥梁等公益事业,以及专门为公益事业提供经费而捐办的工厂、企业等项目:
1、依照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可自选造型,择优设计,优先施工。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优先办理上报征用土地手续。
3、对捐赠项目的建设优先供水、供电和配套电信设施。
(二)捐办项目建成需招工的,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捐资情况,优先安排其符合招工条件的亲属就业。就业人员属农村户口的,公安、劳动、粮食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城镇的入户手续。
(三)捐赠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下者,可根据捐赠人意愿,照顾1至2名亲属办理市区或县城居民户口;捐赠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者,可适当增加名额,最多不超过5名。
(四)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者,其嫡系亲属要求出境探亲、定居,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
(五)对牵引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友好人士、企业家捐办福利事业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可按捐赠总值的5%由受益所在镇、县(市、区)或市人民政府出资进行奖励。
第五条 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在市内两地以上捐赠的,其捐赠款项可合并计算。捐赠实物的。按当时实际价格折算列入。
第六条 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办的公益事业、企业等项目应成立筹建委员会,负责与捐赠人联系,筹措基建事宜,审核预决算费用,监督施工,公布账目并接受检查。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协助落实计划,审查造价,进行财务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按时交付使用。项目落成后,可成立董事会或基金会,加强管理。
第七条 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捐建的公益事业、企业等,均属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八条 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捐赠的优待事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审批办法,优待事项属市管理或捐赠项目属市直单位的,送市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褒奖及对揭阳市两个文明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褒奖事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单位申报,送市侨务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在揭阳市投资兴办实业总值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者的褒奖事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单位申报,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侨务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外国友好人士、企业家在我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或投资者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5年5月11日揭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揭阳市鼓励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办法》(揭府〔1995〕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