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中央“抓大放小”方针,调整优化产业、产品和企业结构,改变我市企业规模小、布局散、结构不合理、资源配置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状况,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实现我市到2010年赶上全省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的战略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通知》(粤府〔1996〕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适当集中力量,扶持发展一批重点企业集团,使其在全市经济发展中发挥主导和支柱作用,并带动一批中小型企业共同发展。
一、发展重点企业集团的指导思想
发展重点企业集团,必须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公司法》为依据坚持全市“统一规划,分级推进,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
企业集团必须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以名牌产品为龙头,可以打破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组建。可以是原有的集团公司,也可以是通过优化组合新组建的集团公司;可以是从事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的企业;可以是工业、商贸服务业和农业企业等。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对企业集团进行必要的指导、调控和监督。
二、重点企业集团的条件
(一)企业集团应按《公司法》和国家工商局颁布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的要求进行组建运作,综合经济实力强,营运状况好。原则上净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进入重点企业集团行列的前两年,核心企业应连续盈利,净资产利润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应是全市同行业的纳税大户,年纳税总额600万元以上。
(二)产业符合政策、产品相关度大、带动能力强、出口创汇潜力大。主导产品发展前景好。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科技开发能力。
(三)产权清晰、机制灵活、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生产、管理水平。
(四)领导班子素质好,团结务实,有开拓精神,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并配备有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扶持重点企业集团的措施
(一)赋予一定的投资决策权,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自筹资金、自行平衡生产配套条件的固定资产地方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内(不合3000万元),除大中型项目按规定报省、国家审批外由企业自行决定,报市计委及有关部门备案。市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重点企业集团申报的建设技改项目,并选择有条件的集团公司作为重点建设的投资主体。
(二)支持扩大对外经贸。积极帮助集团公司争取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和申办成立外贸公司,支持集团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招标、输出劳务,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集团公司到境外设办事处、供销点、投资设厂;简化因商务活动出国的审批手续。
(三)支持集团公司兼并互补性强的企业。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经国资部门和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可采取资产划转方式。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兼并中小型国有企业的,可由企业在资产变现中,首先解决安排离退休人员及安置富余人员的费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允许采取承担债务、安置在职人员和接受离退休人员的办法,视为有偿兼并;在兼并和改制过程中,金融部门(尤其是债权银行)应积极支持和参与,并按规范操作,确保金融债权安全。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集团公司兼并连续3年亏损、贷款逾期2年以上、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企业,根据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实际状况,经银行核查同意后,可以免收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可实行停息挂账,流动资金贷款的停息期限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贷款的停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计划还款期后仍不能归还贷款的,贷款银行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计息、加罚息及计收复利的有关规定。
(四)帮助集团公司卸减历史包袱,适当补充资金,优化资本结构。对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经批准允许其合理提高国有资产折旧率,支持集团公司将企业间相互拖欠的债务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务转为相互参股,通过债权转股权,进行债务重组。经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和监督机构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企业向外商或国内企业转让部门产权,将收入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
(五)加强市经济管理部门和金融部门与集团公司的联系、沟通。市经济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要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运作状况,在经营资金和技改资金上给予扶持。实行主办银行制度,银行与企业挂钩签约,逐年核定授信额度。落实扶持资金。市工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发展资金要优先支持重点企业集团。
(六)减轻集团公司经济负担。被批准为重点企业集团的当年起3年内,属市、县(市、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内的各种规费,给予减半计收。
(七)理顺管理体制。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对集团公司进行行政干预;对同一级财务隶属关系的企业,允许集团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一个口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保值增值责任;一个口解缴国有资产收益。
(八)重点企业集团同时享受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条款。
四、组织实施办法
(一)开展扶持发展重点企业集团的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填表申报本系统重点企业集团的初选名单,由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列入重点发展的企业集团,要制定发展规划,经有关方面论证,由主管部门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备案,然后付诸实施。
(三)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由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考核办法,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业绩优异的集团公司,积极向省推荐,争取列入省级重点发展行列,并对企业负责人给予奖励;对第一年没有达到发展目标和考核指标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达不到发展目标和考核指标的集团公司,予以除名,选择后起优势企业进入重点发展企业集团行列。
揭府〔1997〕71号文废止。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