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社保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机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调整市直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8〕21号)精神,结合我市市直实际,拟从2000年7月1日起,调整市直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和提高退休费标准,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我市的统计公报,经评估,1999年度市直企业职工社会平均人月工资450元。从2000年7月1日起新办理退休职工的基础养老金以450元为计发基数。
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从2000年7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在原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的16.8%的基础上调整为17.9%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工资收入的5%缴纳,但人月均缴费工资不能低于450元。
三、提高退休待遇,凡是2000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的人员,从2000年7月1日起,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均以450元作为计发基数。
四、各单位要认真贯彻省、市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费,确保社会安定团结;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按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揭阳市财政局
二〇〇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