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解散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解散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做好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风险处置工作,化解金融风险,妥善处理我市被解散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和农金会人员的分流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省劳动厅关于做好我省被解散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函〔1999〕609号)精神,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分流安置原则
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根据被解散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及其人员的具体情况,妥善做好分流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制订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清理整顿方案、做好资产清收处置同做好职工分流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要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分流,做到机构解散人不留。要坚持职工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促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尽快实现再就业,保证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清理整顿工作按期完成,维护社会稳定。
二、地方金融机构职工分流安置措施
(一)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职工是指停业整顿前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或调配手续的企业在册正式职工(包括原全民工、县以上集体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且依法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职工按如下办法分流安置:
1、对劳动合同期满的职工,一律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2、对劳动合同未到期或未转为劳动合同制的原固定工及有关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被解散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除确需安排的留守人员和特殊群体外,其他职工均应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对少数不宜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在本系统内统筹安排。
(2)鼓励个人自谋职业,自找就业出路。对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自谋职业的,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可享受下岗职工可以享受的各种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已找到接收单位的职工,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可通过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档案挂靠手续和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3)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本人申请离岗退养的,企业可给予办理离岗退养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患严重疾病,但未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暂由地方政府指定机构或由主管单位负责管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对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同意,由企业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另付经济补偿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5)离退休人员暂由地方政府指定机构或由主办单位管理和发放有关待遇,条件成熟时移交社区管理,由社保服务机构发放有关待遇。
3、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自行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及非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的其他人员,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
(三)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1、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就业,且原企业已按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的,纳入失业职工管理,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档案由失业登记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2、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国家原规定可计算为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予以保留,并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退休条件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原劳动管理隶属关系,可到当地劳动部门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档案挂靠等手续,可委托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代为保管档案,代办社会保险及代理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
4、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产权关系;未购买的,按现行有关政策办理,也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5、经市城信社和农金会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城信社留守人员(包括原城商筹备办抽调人员),留守期间联系到接收单位的,经城信社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可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留守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留守结束后,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经济补偿金。
6、按有关规定应支付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原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和欠缴、末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必须在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在企业财产处置收入中优先拨付。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在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按现行规定执行,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按新制度办理。
7、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按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基本生活费按同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计发;离退休费、医疗费等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8、原离退休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企业按规定与社会保险机构理顺其社会保险关系后,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有关待遇。
三、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分流安置措施
(一)对并入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农金会工作人员,农信社可按业务需要,按照员工聘用条件和程序,优先聘用部分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政治表现好、熟悉业务,并在农金会工作两年以上的原聘用人员。
(二)对清盘关闭的农金会工作人员,以及农金会并入农信社后未被聘用的人员,除留守人员外,按照属地化、“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由当地党委、政府或主办单位委派或借调到农金会工作的干部和正式职工,原则上应回原单位工作,或由当地党委、政府或主办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2、从村组抽调或招聘到农金会工作的人员,返回村组;有条件的地方,可重新安排其工作。
3、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及其他人员,予以解聘。
(三)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1、农金会工作人员在农金会工作期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予以保留,并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属城镇户口的农金会工作人员失业后到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年的城镇户口职工,失业期间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农金会已为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的,解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按粤府办〔1999〕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户口人员,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组人员,可按规定申请社会救济。
4、农金会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予以解聘,可适当参照有关规定,发给适量的生活补助费。
5、原离退休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企业按规定与社会保险机构理顺其社会保险关系后,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有关待遇。
揭阳市劳动局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