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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榕华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0:40:1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1998〕8号


榕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榕华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意

  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榕华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榕华大桥是经省计委批准立项,由榕城区贷款投资建设的市重点交通迭目。榕华大桥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收费站,并经省物价局核准车辆通行收费标准。为确保该大桥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公路收费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殡葬车.公安部门警车、悬挂军用车牌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交通行戏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均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二、为方便市直各单位车辆过桥,市直各单位可凭广东省小汽车定编证于3月底前到榕华大桥收费处办理车辆过桥通行费统缴手续。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市直各单位执行。



  榕城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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