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8〕8号
榕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榕华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意
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榕华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榕华大桥是经省计委批准立项,由榕城区贷款投资建设的市重点交通迭目。榕华大桥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收费站,并经省物价局核准车辆通行收费标准。为确保该大桥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公路收费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殡葬车.公安部门警车、悬挂军用车牌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交通行戏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均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二、为方便市直各单位车辆过桥,市直各单位可凭广东省小汽车定编证于3月底前到榕华大桥收费处办理车辆过桥通行费统缴手续。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市直各单位执行。
榕城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