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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电信城市建设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0:40:1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1998〕2号


格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征收电信城市建设附加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263号),市人民政府同意征收电信城市建设附加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电信城市建设附加费只限于地级市,从市区的市话通话费中附加征收,不得从长途通话费、农话费、月租费等其他收费项目附加征收。

  二、征收标准:电信城市建设附加费按市话费的10%征收。

  三、征收办法:由市城规局向市物价局申办征收电信城市建设附加费有关手续后,委托市邮电局代收。

  四、资金管理:征收电信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按2%返拨邮电部门作为代征手续费外,专款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市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电信城市建设附加费的监督检查,每年征费收入、资金使用等情况,应于翌年2月底前列表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征收时间:电信城市建设附加费从1998年1月1日起征收。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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