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建市以来,我市燃油行业发展较快,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乱设加油站点等问题,虽经多方整顿,至今未能彻底解决。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对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燃油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燃油行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揭阳市燃气燃油管理暂行办法》(揭府〔1996〕87号)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就加强全市燃油行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市区(30.44平方公里,下同)范围内加油站的管理和整顿工作
(一)对市区范围内已经批准设立的10家规划定点加油站,要切实加强管理;凡审批手续未完备的,应于今年8月31日前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逾期不办者,视同非法加油站予以处理。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要责令其整改,以确保安全。
(二)对已经批准设立的4家临时或内部加油站(点),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公安、消防、劳动、城建、工商部门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允许暂时保留1年(1999年6月1日止),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一律取缔;内部加油点仅限于自用,如发现擅自对外营业的,立即取缔。
(三)对市区内的非法加油站,由市建委发出通知,责令其于今年7月2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公安、消防、劳动、城建、工商部门,在今年7月31日前组织强行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市城监支队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的监察管理,对私自设立的非法加油站要及时进行清理拆除。
二、对市区30.44平方公里至规划建成区58平方公里范围内现有加油站必须同步进行整顿和管理。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公安、消防、劳动、城建、工商部门,在今年8月31日前组织清理和整顿,依法管理。
三、严格加油站(油库)设立的审批手续
(一)在2000年之前,市区范围内不再批准设立加油站。在2000年之后,如确实需要,由市城建规划局牵头,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环保、工商部门进行论证审查后,报市建委审核,呈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二)各县(市)对辖区内的加油站(油库)建设要进行合理规划,数量要严格控制。严格执行揭府〔1996〕87号文件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对县城范围内新建的加油站(油库)由各县(市)建设局组织论证后报市建委,由市建委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联合会审,经联合会审同意方可批准设立。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燃油行业的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均不得违反上述审批手续批准设立加油站。违者,强制拆除,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各县(市)对本辖区内的加油站(油库)要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相应的清理整顿行动,切实落实管理工作。各县(市)要将调查及整顿的情况于今年8月31日前书面报市建委,由市建委汇总报市政府。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