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8〕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12月2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揭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在指定地点进行招标投标或方案竞投,选择承包单位的活动。
第四条 揭阳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管理实施和监督。
揭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市属和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交易的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建设工程交易登记,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工程信息、企业信息和法规政策信息等,为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
(二)为工程招标投标、承发包交易提供洽谈场所与配套服务,为工程报建和管理职能部门提供集中统一办公场地,实现交易报建一条龙服务。
(三)为交易主体发放《揭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场证》(以下称进场证),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进场服务费。
(四)对建设工程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交易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五条 各县(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设立建工程交易中心,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依法实施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从项目报建到交易主体审核、招标投标、合同造价、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各级计划部门批准投资立项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八条 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要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项目和《揭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应实厂招标投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都必须在交易中进行招标投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有关手续到交易中心进行项目报建登记。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后,不属招标投标的,到各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列入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办理招标发布信息手续。
交易中心应定期在交易大厅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信息内容包括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工程名称,建设面积,结构形式,招标方式,建设单位名称,要求投标单位资质条件,报名时间等。
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可凭进场证到交易中心获取信息,选择投标项目,报名申请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报名期满,经招标投标办公室中核后按规定由建设单位选择和抽签确定参加投标单位,经招标办确认后,发布参加投标单位信息。每个招标项目的投标单位,原则上不少于6家,其中三分之一由建设单位选择确定,另外三分之二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报名施工单位中抽签确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信息发布后,按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不同类型的招标,选择具有合格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参加该项工程的招标,并按招标投标程序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评定中标单位,确定中标造价之后,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依据招标书中的条款及投标单位的投标书承诺内容,由交易中心组织洽谈,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合同审查和鉴证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工程报建规定到交易中心各窗口办理登记手续,缴交各项规费,领取《揭阳市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实行分级负责。
(一)市直单位及外来投资建设单位、个体投资建设者在市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委组织实施管理。
(二)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按计委立项单位或控股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管理。
(三)各区的单位和个人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区建设局组织实施管理。
(四)各专业性建设项目由各部门按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管理。
区属、专业性建设工程项目凭《揭阳市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到各区建设局或专业性工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收取施工管理费和质安监督费。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交易中心外进行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或进入交易中心之后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