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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0:44:1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8〕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7年12月1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1月10日公布实施。最近,省人民政府粤府〔1998〕54号文件也对《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及粤府〔1998〕54号文件精神,改变当前我市评估行业多头管理、部门分割的混乱局面,使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据《条例》,加强对我市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管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打破部门封锁,把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推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条例》对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评估程序、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范,各评估机构要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执业水平。

  二、根据《条例》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规定,市国资办是全市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负责制订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和对资产评估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办理市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和重大评估项目的立项,并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三、按照《条例》及粤府〔1998〕54号文件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必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资质并获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包括房地产评估业务在内的资产评估业务。对现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而未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由市国资、工商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清理,责令有关评估机构限期补办申报评估资格手续,逐步整改后纳入统一规范管理。

  四、对涉及国家和集体公共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必须严格履行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手续。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评估机构不得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必须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确认必须按《条例》的规定办理,其中用于征收房地产税的,由财税部门或其委托征收部门确认;用于确定房地产损失补偿或赔偿金额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

  经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具备法律效力,是审批产权交易、变更产权行为、审批合同、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审批公司制企业设立、处理产权纠纷,进行资产抵押、担保、租赁、征用、保险等事项的有效文件。

  五、根据《条例》,注册评估师是指经国家统一考试并取得国家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评估专业人员,目前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两个系列,其他未取得国家人事部门认可的人员,不属于《条例》所指的注册评估师,不享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签字权。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签署评估各种形态资产的评估报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签署评估本类资产的评估报告。

  六、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凭借职权为评估机构承揽业务或行政干预评估机构合法执业。各评估机构、注册评估师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公平、公正执业,遵守职业道德。要严格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执业,按规范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建立并逐步完善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提高评估质量。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揭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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