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8〕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外地驻揭阳市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外地驻揭阳市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驻揭阳市办事机构的管理,发挥外地驻揭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的联系、交流与合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揭阳市以外的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国内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特殊机构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揭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经协办)负责揭阳市范围内的驻揭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设立驻揭办事机构,应由设立单位向市府经协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拟设立办事机构的职责、级别以及办公地点等有关资料,经市府经协办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驻揭办事机构登记证》,方可开展工作。
第五条 驻揭办事机构名称实行规范管理。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门、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称驻揭阳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的部门、处级事业单位、中型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称驻揭阳联络处,其他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办事机构称驻揭阳联络站。
第六条 驻揭办事机构在揭阳市内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开办企业,纳入揭阳市内联企业管理,享受揭阳市内联企业的各项优惠待遇。其申办手续:由办事处、联络处、联络站向市府经协办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凡经批准设立的驻揭办事机构,由市公安机关按照驻揭阳办事处5人、驻联络处3人的标准配给集体常住户口指标。其人员可凭《驻揭办事机构登记证》副本及市府经协办的证明,向市公安机关申报办理入户手续。其户口登记入户后,不得随意迁移;入户名额已满需调整入户人员的,按迁出一人入户一人的原则办理。
驻揭办事机构中无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暂作证。
第八条 取得揭阳市常住户口的驻揭办事机构人员因公出国或者赴香港、澳门地区,经市府经协办审核后,按有关规定申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 驻揭办事机构中已取得揭阳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人员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揭阳市区内联企业相关人员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驻揭办事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办公地点,应由驻揭办事机构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府经协办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驻揭办事机构终止活动,由派出单位向市府经协办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经市府经协办核准注销登记后,即行终止。
驻揭办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将《驻揭办事机构登记证》正本、副本、公章上缴市府经协办。已取得集体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在驻揭办事机构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90日内,凭市府经协办出具的证明向市公安机关办理迁移手续或者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 驻揭办事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府经协办提交年度报告书、工作总结、《驻揭办事机构登记证》副本、驻揭办事机构登记表等资料,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揭办事机构的,由市府经协办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府经协办协同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按期办理年检手续的,由市府经协办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予以撤销登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揭阳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2日颁发的《外地驻揭阳市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揭府〔1994〕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