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8〕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揭阳市职工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揭阳市职工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保障我市失业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6〕4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职工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职工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在揭阳市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享受失业保险的对象及条件。在参加了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作、并在失业前连续工作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且持有《失业职工证》的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具备下列条件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的;2、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已满1年以上的;3、进行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的;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1、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3、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5、地方财政补贴。
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按照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规定比例按月缴纳失业保险金:1、1996年7月1日起,凡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扣缴失业保险金;2、从1998年7月1日起的缴费标准按中发〔1998〕10号和粤社保〔1998〕27号文件规定调整为3%,其中,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逐月代为扣缴。
企业分立、合并(兼并)、改制的单位,由新组建的单位或兼并企业的单位承担原单位的失业保险责任和失业保险债务。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在征收养老保险费时一并征收,由其开户银行见单划款,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单位不得拒付。
中央、省属驻揭阳市单位的失业保险基金,由揭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失业保险金以县(市、区)为核算单位,不分单位性质和职工身份,统一由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保证失业保险金的征收和给付;遇到特别情况,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先动用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时,可申请调剂;如经调剂后仍有缺口的,可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四、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按以下标准确定:1、不满1年的,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2、1年以上不满4年的,每满1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救济金;3、4年以上的,对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1年可领取2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原是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为已缴费年限。
再次失业的,过去已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失业救济金按职工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计口径)40%按月发给。
失业职工医疗费按不超过上年度所在县(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的比例随救济金按月发放。
失业职工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死亡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的发放标准,比照在职职工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
五、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是失业保险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职工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对职工失业保险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的失业保险业务未移交的应尽快移交给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管理。揭阳试验区、东山区、普宁侨区、大南山侨区要尽快开展失业保险业务,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有权对单位的劳动工资、报表等相应账务实行稽核。
以上有关失业保险问题,未尽事宜以粤府〔1996〕42号文为准。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