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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0:44:1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8〕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我市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切实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坚决贯彻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实现到2000年全市环境质量基本稳定在1993年水平,自然生态环境有所改善、饮用水源的水质基本得到保证,榕江和练江水体有机污染减缓,市区和各县(市)城区超标噪音覆盖面积有所减少,交通废气和噪音污染减轻,工业污染基本得到控制,城乡环境质量与小康水平相适应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粤府〔1997〕13号)精神,结合揭阳的实际。特做如下决定:

  一、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市(县)政府每年要听取一次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各部门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并形成制度。

  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要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在任期内要组织实现本届政府任期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要作为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环保工作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置独立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要加强环保干部队伍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监督技能、管理形式和手段的学习、培训,提高环保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要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九五”期间,每年由市环保局、监察局制订计划,组织一次由市领导任组长、市环委会成员参加的环保执法检查行动,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对环保法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抓好下面几项工作:

  (一)切实把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关。要认真执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先评价,后建设。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职责权限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计划、经贸、建设、工商、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共同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的设立、经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审批、越权审批或未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批准项目建设、投产而造成环境问题的,要追究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坚决采取措施,防止“15小”死灰复燃。造纸、制革、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农药、漂染、电镀、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15类小企业,是国务院明令禁止项目,各地要结合国家环保局对“15小”的界定标准,除有能力集中生产,集中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外,其余坚决予以关闭并不得新建同类项目。

  (三)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排污收费是排污单位对环境的一种补偿,也是一种以收促治的方式。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政策,依法、足额、全面征收排污费。要按“排污费高于治理成本”的原则,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对征收的排污费要严格依照“收支两条线”的制度管理使用。

  (四)加大投诉案件查处力度。环境保护工作直接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要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建立群众投诉管理制度,广泛听取群众对环保问题的意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必须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并及时向群众回复处理情况。

  四、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要依法保护山地林木、石矿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要坚决取缔未经合法批准的各种采石场和采矿点。对乱砍林木、乱挖山炸石、乱建坟墓等违法行为要严管重罚,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美化活动,营造有特色的绿化带、绿化片,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为解决日益加剧的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环境保护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继续做好机动车尾气的检测和净化工作,并逐步推行使用无铅汽油制度。

  要落实污染源定期监测制度,通过对污染源进行全面、定期的监测,及时掌握排污动态,为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要抓紧污水处理厂的筹建工作。市区第一污水处理厂、普宁流沙污水处理厂要争取按省下达的《碧水工程计划》规定时间如期建成投入使用。其它各县城所在地和有条件的镇,也要尽快争取对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使榕江、练江、隆江水质逐步改善。

  要加紧做好噪声达标区、烟尘控制区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解决扰民严重的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卡拉0K、机动车喇叭等噪声污染和小饮食、小燃煤锅炉等烟气污染。

  五、搞好环境科学研究

  环境科学研究是确保环保工作顺利完成的前提。要加强对环境科学研究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环保科技进步奖评选活动,促进环境科学研究的开展。

  要做好市区和各县(市)城区的环境保护规划研究,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逐步开展榕江、练江等主要江河和市区空气等环境容量调查,为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服务。

  六、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两个基本国策座谈会上提出的关于“算大账、算大局全局之账”的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经济政策,逐步增加环保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环保资金渠道。

  要逐步增加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00年力争达到1.5%。从1998年起,市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市级环境保护资金。各县(市)财政也应安排一定资金作为环境保护资金。

  要切实保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投入,解决环境监测用房。已批准到2000年分四期安排的资金要保证到位。

  要把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后,相应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维护费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要安排一定资金作为环境保护部门水质监测和管理费用。要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征生态环境补偿费。要逐步拓展环境保护利用外资、侨资的渠道。

  七、强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必须广泛深入地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动员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宣传、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要结合每年的环境宣传月和“六•五”世界环境日掀起宣传高潮。新闻媒介要主动参与,及时宣传报道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并制止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必须逐步在各级师范学校、行政学院、培训中心开设环保课程,继续开展中、小学生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基地活动,以点带面,将环保教育活动引向深入。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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