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关心照顾好老干部,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由市财政列入固定计划安排解决,并纳入市公费医疗管理。由市公医办发给公费医疗证,凭公费医疗证到市内定点单位挂账登记,其医疗费单位与定点医疗单位结算,送主管部门核对,报市公医办审核,按实报销。
二、定点挂钩医疗单位:市人民医院、市红十字医院、市中医院。凡居住在市区的离休干部,应到市人民医院、市红十字医院、市中医院就医;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到所在地镇级以上的人民医院就医,其医疗费凭报销单(需附处方),由所在单位送主管部门,报市公医办审核,按实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到定点单位以外的市、省级医院治疗的,必须有定点单位医务科意见,及疾病诊断证明,报市公医办批准,方能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三、执行时间从1998年5月1日开始。
四、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