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揭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和加快水利发展,积极筹集水利建设基金,认真贯彻水利产业政策,鼓励和组织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参与水利建设。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四条 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县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市、县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下级上缴上述部分。
(二)从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所在城市防洪建设。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揭阳市和普宁、揭东、惠来、揭西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三)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参照省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水利部门制定。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新建防洪(潮)、排涝、灌溉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三防(防汛、防旱、防风)基础设施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有的水利工程安全达标建设;河流规划、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的维护;其他经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市、县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永利工程安全达标建设规划和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分别纳入市、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并定期向同级计划、水利部门通报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情况;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水利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在年终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水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后,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减少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水利建设基金收足、管好,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各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计划、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市水利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