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揭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依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人事局是市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级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本规定的政策、制度、规划及选定课题等。
(二)组织、指导、检查、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报告本规定的施行情况。
(三)有计划、有重点地审定、公布同级继续教育基地。
(四)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五)受理有关违反继续教育规定的投诉。
(六)评估继续教育质量,总结、交流继续教育的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继续教育是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对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继续教育。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讲求实效的原则,贯彻当前和长远、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针,结合生产、科研、工作的需要,立足于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实现我市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培养大批能够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发展需要的新型人才。
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确定。通过继续教育,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办法、新信息。
第八条 继续教育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数,讲求实效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
(一)举办各类培训班、高研班、函授班、刊授班和电化教学班。
(二)组织学术讲座、学术考察、学术交流会议。
(三)组团到境外、国外进行科技考察、交流和学习。
(四)在发展外向型企业中,结合企业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需要,组织短期对口培训进修。
(五)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及工作需要,提出自学书面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学完以后提交论文或学习心得。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受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专业发展和在岗工作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学习要求。
(二)每年脱产学习累计不少于15天,3年为一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三)在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奖金等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承担以下义务:
(一)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
(二)执行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继续教育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三)运用所学的知识技能为所在单位服务。
第十一条 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能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不足部分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培训经费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二)在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提取。
(三)事业单位可在预算外收入和包干经费中开支。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应拨出一定经费作为同级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其数额可根据继续教育发展需要逐年增加。市、县(市、区)直属局级以上单位每年开支计划要列出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经费。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受教时间,列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实行考核登记制度。使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
进行登记。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证书的编号、发放和保管。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编号、发放。证书发放后,发证单位应填写好《广东省继续教育证书发放名册》,并送同级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二)证书登记的时间以“天”为单位。8个学时为1天,45分钟为1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或其它办学单位学习的,由办学单位负责登记,到外地(包括境内外)进修和参加学术会议、讲座、研讨、考察和自学等由单位教育部门凭证登记。
(三)登记内容包括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内容、时间以及成绩等。登记时,专业技术人员应主动提交论文、学习心得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继续教育证书》每年由市、县(市、区)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进行验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考核制度,其考核结果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应将本人前一时期(以年度计)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及考核结果与其它申报晋升的材料一并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资格。
单位在决定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受聘或续聘技术职务时,要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重要条件,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不能受聘或续聘。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三年没有接受继续教育的,必须参加2个月脱产学习后才能晋升、受聘或进入人才市场流动。
第十七条 把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检查、考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政绩内容之一。对不执行本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继续教育职能部门要定期检查执行继续教育情况,总结交流继续教育工作经验,表彰继续教育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揭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