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地名的社会交际工具和信息传播媒体作用,为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服务,根据省国土厅、建委、民政厅、交通厅、公安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在国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道、省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道、省道两侧500米以内的乡镇、村庄应设置地名标志。
二、地名标志的规格、式样、质地,全市统一为石碑式(有条件的可搞牌楼式)。设置的技术规范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市要求在1998年底前完成国道、省道两侧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将于今年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四、各级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建委、民政、交通、公路、公安等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并统筹解决地名标志的制作、埋设和保养的经费。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