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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市直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比例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0:42:3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199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市直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比例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向市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金,并将市社保局核发的养老保险待遇发给离退休人员。对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拖欠养老保险金的单位,要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调整市直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比例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8〕21号)及《揭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揭府〔1994〕1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从1998年7月1日起,调整市直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比例,具体意见如下:

  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粤府〔1998〕21号文的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11%建立个人账户,其中:从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7%,个人缴费比例从3%调整为4%。个人缴费比例1999年7月调整为5%,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个降,最终降至3%。

  二、由于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负增长,今年离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不作调整,仍按原职工月人平工资391元计发。

  三、从1998年7月1日起,单位按职工月缴费工资的13.8%调整为16.8%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职工本人按月缴费工资的3%调整为4%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1999年7月以后根据规定再作调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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