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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治乱减负有关集资、罚款、基金(资金、附加费)情况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0:42:3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199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认真贯彻钟启权副省长4月17日在全省治乱减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对今年减负工作的要求,请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于5月25日前上报符合规定的集资、罚款、基金(资金、附加费)和取消违法违规的罚款、集资、基金(资金、附加费)以及这次通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请对照中央《决定》(中发〔1997〕14号)规定分别可以收取的集资、罚款、基金(资金、附加费)和应该取消的集资、罚款、基金(资金、附加费)情况,按登记表(附后)如实填报,并附上正式取消文件和向社会公布取消项目的报刊原件或复印件。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布取消的属于我市和有关县(市、区)的收费、集资、罚款、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请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要求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市减负办。

  三、前一阶段对违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切一刀”不彻底的地方和单位,要继续“切一刀”,取消后按照粤减办〔1997〕11号文要求填报“切一刀”情况登记表,及时报送市减负办。

  四、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在春节前已向市政府汇报了“切一刀”项目,在这次省通报时尚未发文取消的,必须在5月25日前正式发文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有关文件和资料报市减负办。

  五、罚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违法违规的要坚决取消,并按规定向市减负办上报取消情况。

  六、5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上报治乱减负取消罚款、集资、基金(资金、附加费)等情况的专题报告,报告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公章。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迎接6月下旬由省纠风办和省减负办组成的检查组对我市“切一刀”落实情况和取消违法违规的罚款、集资、基金(资金、附加费)情况的专项检查。

  八、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报表报送按揭府办〔1997〕56号文的要求报送(市减负办联系电话:8768027)。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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