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动产抵押贷款方式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推行动产抵押贷款方式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管好用活信贷资金,发展金融业务,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动产抵押贷款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凡是企业动产物抵押登记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二、各县(市、区)金融机构要积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担保法》的宣传工作,并在信贷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有关金融机构在当年新增信贷资产存量中,其抵押贷款的比重应逐步增加,以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贷风险。
三、全市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与金融企业之间进行抵押贷款活动,除属《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不得登记品种外,其他动产的抵押行为,必须在合同登订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的财产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四、抵押贷款当事人必须接《担保法》规定的要求,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变更或争议的,双方应及时协商或向合同管理部门反映。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下列财产议定的抵押权进行登记:⑴机器、设备;(2)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3)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权利;(4)法律允许流通的其他财产。
六、抵押物现值根据不同种类、物品、权利及其变现由抵押贷款当事人估价,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估价。国有资产的抵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办理评估立项及评估结果确认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七、办理财产抵押登记时,应交验下列文件资料;
(一)抵押物登记申请书(由登记机关提供);
(二)抵押贷款合同;
(三)抵押(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抵押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凭证或使用权凭证;
(六)抵押物存放现状资料;
(七)须经有关部门核准或他人同意方得设定抵押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八、为了避免重复登记,市直企业和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所属企业的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统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办理。各县(市)及普宁、大南山两个华侨管理区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由当地工商局(分局)负责办理。
九、工商部门在办理财产抵押物登记时,除对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作同质等价重复抵押不予登记之外,应在收齐规定文件资料之日起3天内办理登记,并发给申请人登记证明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附具理由。
十、变更或解除抵押贷款合同,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交验变更(解除)登记申请书(由登记机关提供)及有关材料,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解除)登记。
抵押贷款合同终止时,抵押人应持还款凭证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各级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优质服务,在规范稳妥的基础上,尽量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对确有困难和国家政策重点扶持的企业,应给予相应的优惠。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转发执行。
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