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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0:42:3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199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动物防疫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作为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行动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妥善解决好贯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动物防疫法》的顺利实施。

  二、健全机构,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完善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要有计划组织培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

  三、明确职责,落实执法责任制。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揭阳市畜禽检疫规定》(揭府[1996]29号)。家畜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办法,杜绝屠宰场(点)自宰自检和防疫检疫费层层包干、以包代管的错误做法,一律由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员到点检疫,按实收费。

  四、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力度。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全面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为保护规模养殖业的顺利发展,对动物养殖场要加强防疫监督工作,对违法行为,要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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