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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揭阳市发展“三高”农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0:33:0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发展“三高”农业奖励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


揭阳市发展“三高”农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三高”农业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揭阳市辖区内从事种养业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外来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奖励项目及奖励条件

  (一)粮食优质高产奖(以县、市、区为单位)

  1、良种良法推广覆盖率90%以上;

  2、年粮食单产创历史最高水平;

  3、水稻历史最高年每1/15公顷产量基数1000公斤以上,当年增幅不少于2%;历史最高年每1/15公顷产量基数1000公斤以下的,当年增幅不少于5%;

  4、优质稻年种植面积占水稻面积25%以上,连片种植面积66.6公顷以上的点不少于5个,品种为省农科部门所确认。

  (二)优质稻高产片奖(一造)

  1、品种为省农科部门确认(米质一级以上);

  2、连片插植面积不少于66.6公顷;

  3、每1/15公顷产量500公斤以上。

  (三)优质甘薯、马铃薯高产片奖(一造)

  1、品种为省、市农科部门确认;

  2、连片种植面积66.6公顷以上;

  3、每1/15公顷产量甘薯4000公斤,马铃薯2500公斤。

  (四)优质果、茶引进推广奖(以县、市、区为单位)

  1、引进、推广的品种为省公认的名、稀、优、特品种;

  2、当年开发种植的各类优良品种面积不少于266.6公顷;

  3、各类优良品种当年开发种植的连片点不少于2个,每个面积不少于13.3公顷;

  4、成活率90%以上,且长势良好。

  (五)兴牧奖(以县、市、区为单位)

  1、年畜牧业总产值创历史最高水平;年人均畜牧业产值和肉、蛋、奶占有量有二项居全市之冠;

  2、生猪年饲养量和出栏率创历史最高水平;

  3、奶役两用水牛头数和产奶量创历史最高水平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

  4、牧草高产片面积33.3公顷以上,平均每1/15公顷年产草量创本市历史最高水平并达到当年全市最高水平;

  5、禽畜良种的覆盖率60%以上;

  6、贯彻执行畜牧兽医法规和落实乡(镇)畜牧兽医站达标成绩显著。

  (六)水产高产优质奖(以县、市、区为单位)

  1、年水产品总产量3万吨以上(不含3万吨)、1-3万吨、1万吨以下的(含1万吨),比上年增长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2、每1/15公顷鱼塘年产量不低于500公斤,其中混养优质鱼产量占50%以上;

  3、年水产品总产量达到8万吨以上;

  4、鱼塘连片面积33.3公顷以上,每1/15公顷年产量600公斤以上,其中混养优质鱼产量占60%以上;

  5、精养鳗池(按拥有生产水体计),每1/15公顷年产量3吨以上,饲料系数1.8以下(以中水牌折算);涂池养鳗每1/15公顷年产量1.2吨以上,饲料系数1.2以下(折算同上);

  6、常规养殖名、稀、新品种连片面积不少于0.6公顷,品种为省、市水产部门(下同),每1/15公顷年产量300公斤以上、创值1万元以上;现代化养殖的面积不少于0.1公顷,每1/15公顷年产量和创值均为常规养殖的3倍以上(按当年市场价计算)。

  (七)水产高产单项奖

  1、鱼塘连片1公顷以上,平均每1/15公顷产量1.5吨以上;

  2、虾池连片1公顷以上,平均每145公顷300公斤以上。

  (八)农业引进奖

  1、单位或个人从一九九六年度起引进资金、技术、种籽、种苗办良种苗场,在全市起示范作用并获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2、引进高科技农业项目,在全市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引进外资、技术创办外向型农副产品出口(加工)基地,年创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

  第四条 实绩认定和报奖办法

  (一)实绩的认定。凡以县(市、区)为单位的产量、产值实绩,以县(市、区)统计局年终统计报表为准;其他实绩由市验收小组核定。

  (二)验收。市成立粮食(茶果)类、畜牧类和水产类三个验收小组,每组5人,以市农业局、水产局为主,农委、统计、科技等部门派员组成。验收小组成员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少于3人。凡预计可达到奖励指标的项目,必须于收获前7-10天逐级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由市有关验收小组组织验收。报请验收截止时间;春收6月15日,夏收9月10日,秋收12月31日,水产类及其它全年性生产项目为下年度的2月20日。

  (三)申报。申报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报奖项目呈批表》;

  2、市验收小组的验收证书;

  3、总结材料及技术设计报告书。

  报奖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由市各验收小组汇总验收后报市“三高”农业评奖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凡经批准奖励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向主持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和奖金,并通报表彰。奖金在市农业发展基金中列支。奖励标准是:

  (一)粮食优质高产奖: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四个条件的为一等奖,奖金1万元;达到其中三个条件的为二等奖,奖金0.5万元。

  (二)优质稻高产片奖:奖金0.2万元。

  (三)优质薯高产片奖:奖金0.2万元。

  (四)优质茶、果引进奖: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四个条件的为一等奖,奖金1万元;达到1、2、4目条件的为二等奖,奖金0.5万元。

  (五)兴牧奖: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六个条件的为一等奖,奖金1万元;达到其中五个条件的为二等奖,奖金0.5万元;达到其中三个条件为三等奖,资金0.3万元。

  (六)水产高产优质奖: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第1目加上第2、第3目条件之一者为二等奖,奖金0.5万元;达到二等奖条件再加上第4至第6目条件之一者为一等奖,奖金1万元。

  (七)水产高产单项奖:奖金0.2万元。

  (八)农业引进奖:每项奖金1万元。

  第六条 本办法由揭阳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9日颁发的《揭阳市发展“三高”农业奖励办法》(揭府〔199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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