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鼓励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一日
揭阳市鼓励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办法
第一条 护和激发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的热情,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各单位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必须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通力协作,积极支持,并努力把捐资项目办好,使之收到良好的效益。
第三条 捐资兴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成绩显著的华侨、港澳同胞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捐资情况,按下列方式予以褒奖:
(一)捐资兴建学校、医院、大厦、工厂、街路、桥梁的,其项目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命名;也可设立芳名亭或芳名榜,镌刻捐赠人芳名和捐资金额。
(二)捐赠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者,由市人民政府发给荣誉证书并赠“玉质钥匙”一支。
(三)捐赠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者,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授予“揭阳市荣誉市民”并颁发证书,赠与“金质钥匙”一支。
第四条 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可按下列办法给予优待:
(一)捐办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街路、桥梁等公益事业,以及专门为公益事业提供经费而捐办的工厂、企业等项目:
1、依照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可自选造型,择优设计、优先施工。
2、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经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优先征用土地。
3、对捐赠项目的建设优先供水、供电和配套电信设施。
4、捐赠项目的建设免纳市政建设费、绿化费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适用零税率的免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5、捐赠项目的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经主管部门批准,其耕地垦复基金可给予减免。
(二)捐办项目建成需招工的,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捐资情况,优先安排其符合招工条件的亲属就业。就业人员属农村户口的,公安、粮食部门应给予办理城镇的入户手续。
(三)捐赠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下者,可根据捐赠人意愿,照顾1至2名亲属办理市区或县城居民户口;捐赠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者,可适当增加名额,最多不超过5名,其市区(县城)基础设施增容费免予缴纳。
(四)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直接捐赠教育事业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者,其嫡系亲属是民办教师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转为公办教师。亲属子女报考市、县(市、区)重点中学的可一次性优待一名就读。
(五)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者,其嫡系亲属要求出境探亲、定居,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
第五条 华侨、港澳同胞在市内两地以上捐赠的,其捐赠款项可合并计算。捐赠实物的,按当时实际价格折算列入。
第六条 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办的公益事业、企业等项目,应成立筹建委员会,负责与捐赠人联系,筹措基建事宜,审核预决算费用,监督施工,公布账目并接受检查。当地建设银行及建设管理部门应协助落实计划,审查造价,进行财务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按时交付使用。项目落成后,可成立董事会或基金会,加强管理。
第七条 华侨、港澳同胞捐建的公益事业、企业等,均属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八条 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优待事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审批办法,优待事项属市管理或捐赠项目属市直单位的,送市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褒奖事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单位申报,送市侨务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台湾同胞在我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