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发〔1994〕10号
为使我市民兵工作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就民兵组织建设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民兵组织布局
根据军委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按照上级下达的发展规划,在保持民兵的群众性、普遍性的基础上,本着“分层次、抓重点、兼顾一般”和“平衡负担”的原则,对基干民兵组织进行调整。沿海地区、战备重点地区、突发事件多发区和经济发达、生产稳定、交通方便地区的民兵组织适当多建;经济不发达、偏辟农村和一般地区适当少建;劳动密集型企事业单位多建,技术密集型企事业单位少建。
各类企业原已建立民兵组织的,应进一步调整和巩固;凡新建且已建立党组织的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它企业,兵员达到一个排的,应建立民兵组织;符合基干民兵条件的人数达到一个班的,应建立基干民兵组织。
海防战备重点地区的农村管理区(村公所)一般保持基干民兵排,自然村基干民兵不够建班的,可与普遍民兵混合编组。乡镇企业发达的农村,在保持管理区(村公所)建立民兵营的前提下,其民兵班、排、连可逐步向企业转移。
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应建在经济效益比较好、人员比较稳定、专业对口的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一个镇企事业单位只建一种专业技术分队,专业技术分队组建有困难的,可跨乡镇、企事业单位组建。专业技术分队平时人员在位率应保持在70%以上。凡属通信、气象、微电子技术等高科技行业的基干民兵,应编入民兵专业技术分队。
民兵应急分队,县(市、区)建连,沿海、交通要道和社会情况复杂的乡镇建排。建排不得跨镇、战线(系统),建班不得超过三个单位。平时人员在位率应保持在90%以上。
惠来县要根据渔船的数量、出海作业范围和侦察的需要,以中、近海为主,建立民兵侦察船,组成远、中、近海相结合的民兵海上侦察报知网。
企事业单位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变化,应适时调整民兵组织。
基干民兵组织布局的调整要上报军分区审批。
二、民兵编组
凡符合民兵条件的都应编入民兵组织。普通民兵按实际人数编组,基干民兵应本着便于领导、便于行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进行编组,年龄应形成梯次结构,每年出、入、转队人数应控制在10%左右。女民兵的比例以县(市、区)为单位控制在10%左右。民兵专业技术兵按年度训练任务45%的比例编组。
(一)农村民兵
农村以管理区(村公所)一级编民兵营,基干民兵按规划数编班、排、连。留在管理区(村公所)的基干民兵与长期(一年以上)外出的基干民兵分别编组。
乡镇企业的基干民兵编组,应根据基干民兵人数,按照适当比例,以乡镇为单位合编连、排,隶属乡镇武装部领导。已编入乡镇企业民兵组织的民兵,管理区(村公所)不再纳编。
(二)城市民兵
城市一般以企事业、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随着民兵组织布局的调整,基干民兵班、排一级单位的增多,可按战线、街道合编基干民兵连。
企业招收的合同工,户籍在本县(市、区),合同期在两年以上、符合民兵条件的,可编入企业民兵组织。并由企业武装部门通知合同工原籍武装部门,不再编入户口所在地民兵组织。县(市、区)以外的合同工,合同期在两年以上,符合民兵条件的,可编入本单位民兵组织,但不列入民兵组织实力统计。企业基干民兵的编组,应根据发展规划,纳编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岗位人数的15%。
街道办事处应编民兵营或连。城市的个体、私营、街道企业的民兵编组,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编排、连,基干民兵根据需要编班、排。
(三)民兵“队、船、哨”
民兵应急分队应在基干民兵建制内编成,可成建制指定或抽编而成。所编人员可与本单位的治安小分队相结合。
惠来县按远海(距岸20海里以外)1一2艘,中海(距岸5—20海里)2—3艘,近海(距岸5海里以内)3—5艘,每艘配备2—5名侦察员办法,组建民兵侦察船。
民兵哨所按编制配齐人员,平时人员在位率应保持在80%以上。
民兵“队、船、哨”人员应从思想好,军事过硬、身体健康的优秀基干民兵中挑选,退伍军人应优先编入。
三、民兵干部
农村民兵营编营长一名,副营长一至二名;教导员一名,副教导员一名。教导员由支部书记兼任。
企事业单位民兵营(连)编营(连)长一名,副营(连)长一至二名;教导员(指导员)一名,副教导员(副指导员)一名。营(连)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基干民兵编排长一名,副排长一至二名。编基干民兵独立排的企事业单位,排长一般由单位行政主官或专武干部兼任。
农村的民兵营长应配专职,原则上由共产党员担任,为管理区(村公所)副主任(副村长)级干部,是党员的必须参加党支部委员会,其余的必须参加管委会。
民兵干部的配备,基干民兵营(连)长应由上一级党委考察审批后,由县(市、区)人武部任免;民兵营(连)长应由同一级党委考察审批后,由基层武装部门任免。
四、民兵管理
各级民兵组织和武装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有关法规及制度,对民兵实施管理。
坚持年度民兵组织整顿制度。要把现实表现好,符合条件的、相对稳定的人员优先编入基干民兵组织;搞好登记统计工作,掌握兵员的分布状况;搞好基干民兵年度实兵点验,到点率应达到90%以上。
坚持民兵活动和去向登记制度。要利用“青年民兵之家”组织民兵开展活动,民兵营(连)集体活动每月不少于一次;民兵营(连)对长期外出的基干民兵,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并建立通信联系,搞好跟踪管理。在编外出的基干民兵凡在本县(市、区)范围的,民兵活动都应参加;在本市范围的,整组等一些大活动应该参加;战争动员时,所有民兵都必须返乡应召。
建立基干民兵招工、调动介绍制度。基干民兵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被招工或调动时,应到原单位武装部开出介绍信,凭介绍信到新单位参加民兵组织。
继续推广在招工、招干、函授培训等方面优先推荐、选用优秀基干民兵的做法。
对不履行民兵义务或现实表现不好的按下述原则处罚:
参与赌博、嫖娼、刑事犯罪的应及时开除出队;无故不参加军政训练、执勤和遂行应急任务的,处以相当于参加人员误工补助三倍以上罚款(职工按工资奖金数计),当年不得享受本单位的优惠待遇;无故不参加点验、会议、集体活动累计2次以上的取消当年“评先、评奖”资格;基干民兵违反计划生育等法规、政策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并开除出队。
中共揭阳市委
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军分区
1994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