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函〔2026〕59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请求审批〈普宁市南溪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请示》(揭市自然资报〔2026〕2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普宁市南溪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南溪镇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支撑南溪镇建设成为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
二、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南溪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37平方公里(1.11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06平方公里(1.06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控制在0.92平方公里(0.14万亩);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0.99平方公里(0.15万亩)以内。落实蓝线、黄线、绿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底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空间管控。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以“三区三线”为基础,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统筹全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构建“一心三轴五区”开发格局和“一廊一核”保护格局。依托南溪镇深厚的水乡文化和丰富的旅游资源,将南溪镇镇区打造成环境优美、交通通畅、设施完善的综合型城镇服务中心;依托南溪镇主要道路发展的东西向X108综合发展轴、南北向S255综合发展轴和城镇综合发展轴;建设城镇综合服务区、农文旅融合区、轻工产业集聚区、特色农业发展区和特色生态发展区。沿榕江打造生态廊道,依托紫峰山打造生态绿核。
四、支撑镇域高质量发展
结合南溪镇产业发展基础与发展条件,以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和全域旅游三大产业作为镇域经济支撑,通过重点发展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业、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和积极发展乡村全域旅游,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需要,促进镇域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基础设施提级扩能。通过开农用地整治、村庄整治、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生态保护修复、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形成良田连片、村庄集中、产业集聚、生态优美、水乡旅游、区域平衡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推进社区生活圈建设,强化对空间和风貌引导,推动城镇品质提升,更好地满足全镇居民生产生活需要。
五、稳步推进镇村规划建设
发挥《规划》对镇村建设的引领作用,并加强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工具和手段相结合。加强对管控底线、农民建房、设施配套、乡村振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方面的引导,强化宅基地、乡村产业、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依据。建设美丽圩镇,修复田园生态景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分类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支撑乡村振兴发展。
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城乡特色风貌塑造
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落实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防止大拆大建破坏各类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周边环境。强化景观风貌引导,以“水生态修复为本、文化传承塑魂、功能复合赋能”为总体路径,构建“河网织绿、文脉融城”的特色水乡风貌。
七、夯实基础设施保障
做好公路等重大区域交通设施的空间预留管控,构建以高速公路、省道、县道为骨架,网络完善、结构合理的综合交通系统。统筹保障水、电、气、通信、垃圾处理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确保城市生命线稳定运行。高度重视城市公共安全,做好城市安全风险防控,加强人防、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重大危险品管控,增强抵御灾害事故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提高城市安全韧性。
八、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水平
落实上级总体规划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确定的生态保护修复目标任务,明确水环境治理与保护、林地生态修复、生态环境综合修复等工程和项目的规模、布局和实施计划,巩固生态保护与建设成果。通过开展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修复等整治内容,构建水清岸绿、景美民富的水乡生态空间格局,推动生态保护与乡村振兴协同发展,提升城镇品质。
九、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和组织保障
南溪镇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切实维护好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规划》。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科学编制下层级详细规划。普宁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评估。《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规划》相关指标数据以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备案的镇级总规数据库关键图层数据为准。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