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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14 12:22:5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函〔202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揭阳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揭阳海事局反映。揭府函〔2017〕134号文同时废止。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揭阳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对水域环境及水域资源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12)《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4)《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5)《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

  (16)《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

  (18)《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19)《广东省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0)《揭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1)《揭阳市海(水)上险情应急预案(修订稿)》

  1.2.2 相关国际公约

  (1)《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90);

  (2)《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MARPOL73/78);

  (3)《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92);

  (4)《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BUNKERCLC2001)。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揭阳市行政区管辖水域内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损害的船舶污染事故和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企业要认真履行船舶安全责任主体职责,制定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注重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预报,加强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建设、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

  (4)科学决策,快速高效。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明确各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处置行为。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应急组织体系组成

  揭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揭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是揭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和指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揭阳海事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揭阳海警局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揭阳海事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揭阳海警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以及揭阳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其他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按照各自职能和《揭阳市海(水)上险情应急预案(修订稿)》(揭府办函〔2021〕16号)有关要求,配合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辖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实行24小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值班制度,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并迅速作出评价,发布警报和通报,同时采取抢险行动;

  (3)迅速组成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现场指挥机构,指定现场指挥官对溢油应急进行现场指挥;

  (4)制定应急反应对策并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调动各部门的应急反应人力、物力资源和后勤支援;

  (5)负责有关辖区船舶污染事故的新闻发布;

  (6)组织辖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和实施应急反应演习;

  (7)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

  (8)统一协调船舶污染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布信息和警告,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9)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会议,商讨和布置支持本预案实施的各方面工作;

  (10)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力支援抗御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

  (11)负责事故等级和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

  (12)必要时,协调各县(市、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分中心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2.3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下设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设在揭阳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揭阳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的日常办公事务;承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24小时日常值班工作;贯彻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指示和部署,提请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承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期间的相关协调工作;汇总、上报事故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事态分析,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文件,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家组

  揭阳海事局成立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 现场指挥机构

  揭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现场指挥机构(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指定除外)由揭阳海事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机构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全过程指挥,并仅对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负责。现场指挥机构由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派遣的现场最高级别领导担任总指挥,市公安局派遣的现场最高级别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成立各行动组,即水上交通管制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组、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组、船舶污染事故拯救组、火灾防范施救组,并指挥各行动组的现场操作:

  (1)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

  (2)初步评估船舶污染事故的性质、规模和可能造成河段、水资源取水口的污染等,并上报应急反应指挥中心;

  (3)评估事故等级,提出要求支援的人员、设备及现场应急措施;

  (4)现场组织人员开展事故的处理、调查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整理。

  2.6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由海事、宣传、财政、生态环境、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健康、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海警、气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或团体/组织(如溢油应急队伍、水厂等)等组成。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保持与应急反应指挥中心的联系,发挥正确导向作用,及时发布新闻。

  揭阳海事局:负责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的24小时值班工作;负责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组工作,组织指挥船舶污染事故污染的控制、取样、引导和清除;负责水上交通管制组工作,实施水上交通管制;负责加强对在沿海水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监督管理,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化学消油剂;负责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必要的事故原因及其污染损害调查取证和索赔准备;组织开展相关救援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参与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组工作,协同组织油污的清理;协调指导对回收油污和油污物进行妥善处理;参与船舶污染事故调查。

  市公安局:参与水上交通管制组工作;负责维护区域治安;负责保持陆上交通畅通;需要时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防范施救组工作;到达事故地点进行灭火救援,根据需要在事故地点部署消防力量,保卫建筑物和物资的消防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组工作;协助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做好相关协调工作;负责调动必要的交通工具。

  市农业农村局:通知有关水产养殖企业加强自我保护;协调渔船参与水上油污的清除工作,协助开展船舶污染事故清污工作。

  揭阳海警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所属部队及船艇参与船舶污染事故清污工作,负责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救援海域的海洋监测有关信息。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救援水域的水利工程资料。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急救和可能受污染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经费。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并尽可能准确地提供随时的(或间隔尽量密集的)气象观测资料,在缺乏观测资料的情况下采用气象预报信息,并尽量补充更准确的气象数据。

  其他相关单位或团体/组织(如溢油应急队伍、水厂等):随时接受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的指令。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严重性、紧急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船舶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级。

  3.1.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3.1.2 重大事故(Ⅱ级)

  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3.1.3 较大事故(Ⅲ级)

  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3.1.4 一般事故(Ⅳ级)

  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3.2  预防和预警行动

  3.2.1 航运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2.2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方船长、码头负责人等应立即启动《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码头溢油应急计划》等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反应行动,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3.2.3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前,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3.2.4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迅速收集事故和环境条件的有关信息,通过运行事故模拟预测与预警模型系统,预报事故源火灾爆炸趋势、溢油扩散轨迹和归宿,分析保护目标受威胁或危害的范围和程度,及时发出有关环境危害、人员疏散、敏感资源防护、开展事故救援的预警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行动原则

  4.1.1接报:有关单位及人员在接获船舶污染事故或险情信息后,要立即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办公室(值班电话12395)负责船舶污染事故接报,接报后将情况向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副总指挥(揭阳海事局局长)进行初报,并通知事发辖区海事处派员现场核查,再将实际情况向副总指挥(揭阳海事局局长)进行确报,并向广东海事局及市人民政府报告。

  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2)事故船舶资料及码头资料,船员及船舶所有人联系方式;

  (3)载运货物名称、种类、数量、包装措施;

  (4)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自控能力及可能继续发生泄漏的情况;

  (6)气象、海况、水流状况;

  (7)污染物泄漏和传输扩散状况。

  4.1.2启动: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负责决定启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指令现场指挥派遣各行动组现场施救。

  4.1.3救援:各行动组赶赴现场,现场总指挥指令各行动组行动。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指派事发地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分中心进行清污处理,其他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分中心做好支援的准备工作。

  4.2 处置行动  

  4.2.1 水上交通管制组

  (1)派遣监督船在船舶污染事故水域进行戒备,禁止无关船舶进入船舶污染事故水域。必要时,征得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同意征用途经船舶协助溢油防扩。

  (2)评估船舶污染事故现场情况,准确向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汇报水流和溢油流向、流速、风向,并提出布设围油栏的方案。

  (3)接收指令协助其他部门进行工作。

  4.2.2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组

  (1)负责调查船舶污染事故发生类型、原因,勘查溢油部位,确定溢油数量,收集评估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损害的有关资料。

  (2)对船舶污染事故污染物进行取证,对船舶污染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并作询问记录。

  (3)接收指令协助其他部门进行工作。

  4.2.3 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组

  (1)责令船舶污染事故单位提供船舶污染事故相关资料;指令船舶污染事故单位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油码头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清污行动,监督有关应急措施执行。

  (2)在安全前提下,指令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布设围油栏进行防扩,并开展溢油回收工作。

  (3)向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汇报船舶污染事故源、溢油量、溢油资料、溢油处置相关情况。

  (4)必要时,报请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向上级申请调用邻近地区防污设备协助清理溢油。

  (5)接收指令协助其他部门进行工作。

  4.2.4 船舶污染事故拯救组

  (1)若发生船舶水下溢油的,指令打捞公司、潜水人员进场,对溢油源进行堵漏、打捞。

  (2)指令过驳船舶至船舶污染事故地段实施过驳。

  (3)接收指令协助其他部门进行工作。

  4.2.5 火灾防范施救组

  (1)调派消防车到现场戒备,同时根据需要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请示省消防救援总队调派有关水上救援力量到场增援。

  (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发生火灾。

  (3)消防车到达事故地点对溢油火灾进行施救。

  (4)接收指令协助其他部门进行工作。

  4.3 分级响应

  4.3.1 应急响应分级

  对照船舶污染事故的分级,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四级。

  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若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3.2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不同级别的响应,启动不同的响应程序。

  (1)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程序:由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机构的组织下,各应急力量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2)Ⅱ级响应(重大事故)程序:由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机构的组织下,各应急力量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3)Ⅲ级响应(较大事故)程序:由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各应急力量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支援。

  (4)Ⅳ级响应(一般事故)程序:由各县(市、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分中心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启动本县(市、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相关预案。可参照Ⅰ、Ⅱ、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启动Ⅳ级响应程序。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提出请求。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或启动本预案。

  4.4 指挥与协调

  揭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既定的职责开展指挥与协调工作。

  4.5 信息发布

  4.5.1在船舶污染事故的最初阶段,应尽力做好来访接待工作,尽早通过新闻单位将消息透露给公众,以便得到他们的支持。

  4.5.2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消息发布:

  (1)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事故救援、事故损失及水域环境危害等相关信息。

  (2)现场指挥应提供帮助,包括收集、准备和拟定向新闻媒介发布消息的稿件;

  (3)参加污染清理的其他部门应每隔30分钟向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报告清污进展情况,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4)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擅自发布船舶污染事故消息。

  4.6 应急终止

  船舶污染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同时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办公室视情况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1)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各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船舶污染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油样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调查与评估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事故造成的损伤、损害等情况的取证工作。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进行全面调查。

  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及时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由海事、应急管理、宣传、财政、生态环境、公安、消防、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海警、气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或团体/组织(如溢油应急队伍、水厂、清污公司等)等组成。

  6.2 资金保障

  揭阳海事局负责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的建设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上予以支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码头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码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中,确保配备的应急反应物资费用在工程总造价中占有适当的比例。

  6.3 物资保障

  应急反应设备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水域危险货物吞吐量建设相应规模的溢油应急反应设备库。应急反应设备的使用包括培训演练和应急行动两种情况,培训演练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应急行动所需的费用原则上由事故责任者承担。在应急行动中,对应急设备及物资的使用及调配应有详细记录,供计算应急费用和索赔取证之用。

  消防设备:港航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配备消拖船、消防车以及消防物资。

  码头事故风险防治配套设备:在码头建设过程中,交通、海事、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把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关,要求业主配备与危险品事故风险相匹配的风险防治设备和物资。

  6.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可能致人员伤害的类型(主要为烧伤、油气中毒和溺水等),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船舶污染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后,市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应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海事部门对事故现场水域进行交通管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区域治安,保持陆上交通畅通,有需要时实施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

  6.7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应急部门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指挥机构间的联络畅通,同时,确保应急时所需物资能迅速到位。

  6.8 科技支撑

  海事部门负责整合辖区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CCTV视频系统等现有信息资源,为水运危险品常态监管和事故预防、控制提供技术支持。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揭阳海事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每三年组织一次本预案应急演练,重大演练活动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指导。

  7.2 宣教培训

  海事部门要积极开展船舶污染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加强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船舶是指在海洋和内河中运营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和任何类型的浮动航行器。

  (3)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和装卸及相关作业过程中,突发搁浅、爆炸、泄漏等造成水域污染的事故。

  (4)船舶污染事故险情是指有可能引起船舶污染事故的各种危险情况,如船舶事故(包括船舶倾覆、沉没、碰撞、搁浅等)。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本预案将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8.2.2 本预案由揭阳海事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由揭阳海事局负责解释。

  8.2.3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需要编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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