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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海(水)上险情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08 09:01:1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

海(水)上险情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揭府办函〔202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揭阳市海(水)上险情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设在揭阳海事局)反映。揭府办函〔2018〕8号文同时废止。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揭阳市海(水)上险情应急预案

(修订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海(水)上险情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海(水)上险情应急响应机制,快速、有序组织开展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海(水)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揭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国际公约,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承担的海(水)上搜救责任区内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发生在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指挥的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及时对海(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加强海(水)上应急体系建设,确保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效能和水平。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各级政府对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依照海(水)上险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与、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处置行为。

  (3)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确保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一致;根据海(水)上险情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实施分级管理;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对全市范围内海(水)上险情实施应急指挥,惠来县沿海由惠来县海(水)上搜救机构配合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实施应急指挥,确保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防救结合,资源共享,联防联动

  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避免或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水)上险情的可能;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2组织体系

  2.1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

  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是全市海(水)上搜救综合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海(水)上搜救责任区的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主任: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揭阳海事局局长。

  副主任:揭阳军分区有关负责人,揭阳海事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市台港澳事务局)、市委外办(市外事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口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揭阳海警局、揭阳海关、揭阳潮汕机场公司、中国移动揭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揭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揭阳分公司、广东粤电航运服务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海(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的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海(水)上险情宣传报道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引导社会舆论,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海上险情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宣传工作。

  (2)市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市台港澳事务局):负责协调做好台港澳地区所属海上遇险船舶和海上获救台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理工作。

  (3)市委外办(市外事局):负责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

  (4)市发展改革局:协调解决境外搜救飞机在潮汕机场的加油问题;负责协调做好境外搜救飞机的航空空域保障及停放问题。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市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准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协调有关单位尽快组织恢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为参与跨国、跨地区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人员及重伤、重病等需要救助的入境人员提供入境便利服务,为获救外籍人员的遣返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7)市民政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调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以及预警、演练等其他日常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9)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配合做好海上污染事故处置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渔政船艇和协调渔船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获救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渔船的详细资料。

  (13)市商务局(市口岸局):协调口岸查验单位做好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有关口岸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做好优先受理与搜救行动相关的船舶、航空器、人员、设备物资的出入境通关工作。

  (14)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现场急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配合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协助安排医院接收伤病人员。

  (1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应急专业队伍参加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及时将接报的海(水)险情信息转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处理,为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支持;参与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海(水)上危险品事故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6)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气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信息;根据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要求,提供特定海(水)域的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

  (17)揭阳海警局: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及船艇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海上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

  (18)揭阳海关:为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出入境提供便捷服务。

  (19)揭阳潮汕机场公司:负责做好境内外搜救飞机的停放问题。

  (20)中国移动揭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揭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揭阳分公司:负责保障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必要时,提供手机定位和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21)广东粤电航运服务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力量(包括人员、船舶和海上设施),在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挥协调下参与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22)揭阳军分区:负责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组织协调驻揭部队及所属力量参与海(水)上险情处置工作。

  (23)揭阳海事局:发布有关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航行通告;组织本系统力量和协调过往船舶参与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救援现场的交通组织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的详细资料,协助核实相关资料。

在我市海(水)上搜救责任区执行公务或进行运输生产、捕捞、石油开发、海洋工程和科研等活动的船舶、航空器和海上设施,要在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挥协调下参与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各专业清污公司在接到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令后,要立即开展防污清污工作。

  2.2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

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设在揭阳海事局,是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的办事机构。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海(水)上险情的接警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海(水)上险情;负责海(水)上险情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2.3惠来县海(水)上搜救机构

惠来县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海(水)上搜救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配合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组织做好沿海应急处置工作。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及时进行指导。

  2.4专家组

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成立市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现场指挥部

发生海(水)上险情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可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被指定的现场指挥部按照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下达的各项应急任务;提出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方案;开展各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来源

气象、海洋、应急等有关单位提供的可能引起海(水)上险情的预警信息;省、市内其他有关机构、国内或国际有关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省海上搜救中心提供的海上险情预警信息。

  3.2预警信息

气象、海洋、应急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根据接收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按规定发布海(水)上风险预警信息。

海(水)上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如下: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进行风险评估,视情况采取电话、短信、微信、通知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相关单位、在港船舶及过往船舶、设施发布海(水)上风险预警预报,部署防御措施,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情形、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自防自救措施等。相关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和预案要求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3.3预警预防行动

  (1)从事海(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及其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根据实际通知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准备工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应急处置

  4.1信息核实与评估

  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接到海(水)上险情信息,要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多渠道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按照海(水)上险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海(水)上险情等级。

信息核实的途径包括: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2)向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3)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4)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5)派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6)向省搜救中心查询;

  (7)其他有效途径。

  4.2信息报告

  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对海(水)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评估,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及市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其他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接获海(水)上险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

  (1)任何级别海(水)上险情信息,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要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

  (2)较大以上海(水)上险情信息,由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上报至省海上搜救中心,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向省人民政府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 

  (3)事发地不在本搜救责任区的,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接警后要立即向搜救责任区所属海(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海上搜救机构报告;海(水)上险情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要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涉及船舶污染事件的,按照《揭阳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和通报。

  4.3响应启动

  根据海(水)上险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海(水)上险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Ⅰ级最高。

  (1)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等级海(水)上险情,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或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水)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Ⅳ级响应。指挥协调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程序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Ⅳ级响应由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副主任宣布启动,并报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常务副主任。

  (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等级海(水)上险情,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或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水)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由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副主任宣布启动,并报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常务副主任。

较大海(水)上险情,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信息上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海上搜救中心响应启动的指令负责指挥协调,并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对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跟踪指导。 

  (3)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等级海(水)上险情,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或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水)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由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常务副主任宣布启动,并报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

重大海(水)上险情,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及时将信息上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人民政府;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组织处理,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指挥下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工作;或根据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向社会发布险情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搜救应急工作。

  (4)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等级海(水)上险情,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或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水)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Ⅰ级响应。

经报请市人民政府,Ⅰ级响应由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宣布启动。

特别重大海(水)上险情,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及时将信息上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应急处置要求,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协调市搜救力量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定专人负责向社会发布险情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现场处置

  海(水)上险情现场应急处置,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部署或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制定搜寻救助方案,下达搜寻救助任务;按照相应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搜救区域,明确搜寻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根据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调动事发附近海域有搜寻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搜寻救助;根据实际及时实施海(水)上交通管制或调整搜寻救助措施。

现场指挥部根据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下达的搜救任务,组织和指挥现场或附近的搜寻救助力量进行搜救;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及时报告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情况,提出应急行动建议,根据现场实际提出下一步搜寻救助行动及中止、终止行动的建议。现场出现严重危及救助方、遇险人员安全等情况,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时,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强制实施救助。

  4.5社会动员

  海(水)上险情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海(水)上险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征用、调用应急处置相关物资和人员等。
  4.6区域协作

(1)与毗邻省(区)、市协作。需要毗邻市(区)提供海(水)上险情应急援助,由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报请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向毗邻市(区)海上搜救机构提出请求;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收到毗邻市(区)海(水)上险情援助请求,应迅速上报并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开展海上搜救合作,并根据需要协调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和设备等援助。
  (2)与港澳地区协作。需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供海(水)上险情应急援助,报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提出请求。收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海(水)上险情救援请求,报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处理。香港、澳门海上搜救机构要求派遣航空器进入我市海(水)上搜救责任区内搜救遇险人员,要向省海上搜救中心申请并说明各有关事项,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报省军区批准后予以答复。香港、澳门民用直升机执行海上搜救任务,征得同意后可在揭阳(潮汕)国际机场降落和加油。
  4.7应急中断和终止

  (1)应急中断

  负责指挥协调的海(水)上搜救机构根据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变化,决定搜救行动的中断和恢复。
  (2)应急终止

  负责指挥协调的海(水)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海(水)上险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且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4.8应急响应降级及关闭

  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根据搜救和应急实际进展情况,结合专家研判、评估和意见,提出应急响应降级或关闭建议,经请示相应负责人,宣布降级或关闭。

  4.9后期处置

  4.9.1善后处理

  (1)获救人员的善后处理。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卫生健康医疗部门要负责救治获救伤病人员。国内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港澳台人员,市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市台港澳事务局)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其外轮代理公司或者市委外办(市外事局)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需要遣返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外事部门负责解决;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的人员,由公安部门协调解决。

  (2)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涉事单位配合民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处置工作。其中,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4.9.2总结评估

按照分级调查的原则,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较大和一般海(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海上搜救中心。配合省海上搜救中心做好重大海(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评估。

  4.10信息发布

  (1)市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原则上由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统一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散布。必要时,由市宣传部门组织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海(水)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设施或航空器概况、人员情况、载货情况;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等);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应急保障

  5.1人力保障

  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组建的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驻揭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作用,充分发动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险情应急救援。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海(水)上险情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等信息,建立信息库。

  5.2资金保障

  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运行、培训演练、应急处置、设备更新等所需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并列入财政预算。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要按规定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定期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与监督。

  5.3物资保障

  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要按照国家海上搜救机构规定配备通信设备和器材。鼓励支持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使用海(水)上险情预防、检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5.4医疗卫生保障

  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水)上险情医疗救援任务,共同协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海(水)上险情医疗救援工作。涉及到出入境卫生检疫的船舶或航空器,要会同海关或检验检疫职能部门协同处置。

海(水)上险情医疗救援,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协调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当地医疗机构先期响应。力量不足时,可逐级上报请求支援。

  5.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为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市各级海(水)上搜救机构要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器材及时到位。市各级海(水)上搜救机构要与本地区的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5.6安全防护保障

  参与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市各级海(水)上搜救机构要对参与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时要先登记,离开现场时要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要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服从海(水)上搜救机构的指挥。海(水)上搜救机构要对海(水)上险情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水)上险情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海(水)上险情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海(水)上搜救机构要通报属地政府部门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可报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接报后,向省海上搜救中心请求协调解决。

  5.7通信保障

  (1)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实施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单位的应急通信方式。各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水)上险情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水)上险情应急通信畅通。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根据实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有关单位通报险情信息或提出协助要求。
  (2)通信主管部门要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水)上险情应急的公共通信畅通;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3)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要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他海(水)上险情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优先安排、指配海(水)上险情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做好海岸电台及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运行工作。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6.2宣教培训

  各级海(水)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海(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知识宣传资料,积极开展海(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并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水)上险情应急预案信息。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海(水)上险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加强相关单位和人员(含应急志愿者)的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6.3责任与奖惩

  对在海(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海(水)上”包括内河水域。

  (3)海(水)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4)海(水)上搜救责任区是指海(水)上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水)上险情的责任区域。

  7.2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海(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解释。

  7.3惠来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7.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2月8日,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揭阳市海(水)上险情应急预案》(揭府办函〔2018〕8号)自即日起废止。

  8附件

  1.海(水)上险情分级标准

  2.突发事件信息专报(样式)



附件1

海上险情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海(水)上险情  1.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1.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1.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险情。
  1.4单船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1.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1.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水)上险情。

2.重大海(水)上险情  2.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2.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险情。
  2.4单船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水)上险情。

3.较大海(水)上险情
  3.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3.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单船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3.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水)上险情。

4.一般海(水)上险情  4.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4.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4.3单船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4.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水)上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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